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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茂名 发新帖
楼主: 任性市民

[今日关注] 社保、妇联:单位这样处理生育险是否合理?(16楼茂名市社保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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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5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知悉,根据《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已领取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的,应从生育津贴中将与其所领取的工资等额部分交回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规章制度,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应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缴纳(退休人员除外)。财政供养人员的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特规定的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投付给单位,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将高出部分支付给职工后,余下部分存入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专户,主要为了避免企业不按规定发工资给生育参保职工,保障参保职工相关权益。社保办理不规定是本人,只要带上相关资料到社保局办理即可。感谢你对社保工作的支持,若有疑问可联系我局医保科,联系电话:2284310。

发表于 2017-6-5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知悉,根据《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已领取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的,应从生育津贴中将与其所领取的工资等额部分交回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规章制度,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应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缴纳(退休人员除外)。财政供养人员的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特规定的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投付给单位,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将高出部分支付给职工后,余下部分存入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专户,主要为了避免企业不按规定发工资给生育参保职工,保障参保职工相关权益。社保办理不规定是本人,只要带上相关资料到社保局办理即可。感谢你对社保工作的支持,若有疑问可联系我局医保科,联系电话:2284310。
发表于 2017-6-5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已经很明确了,谢谢社保局。财政供养人员的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特规定的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投付给单位,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将高出部分支付给职工后,余下部分存入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专户,主要为了避免企业不按规定发工资给生育参保职工,保障参保职工相关权益。
发表于 2017-6-5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个问题,现在各单位的处理方法都不同,如果要交回单位,你叫人家个人跑来跑去才办回来,心里肯定不舒服,还不如你们公对公办理成了。这样大家没得怨!
发表于 2017-6-5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骗保
发表于 2017-6-5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介个问题论坛看了几百次
发表于 2017-6-5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茂名市社保局 发表于 2017-6-5 10:45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知悉,根据《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 ...

请问用人单位没有支付我们工资,是财政支付我们工资。单位有权克扣工资吗?现在很多生育津贴因为不发给个人,都不去申请。白白浪费了津贴,不如单位做个好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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