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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知悉,根据《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已领取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的,应从生育津贴中将与其所领取的工资等额部分交回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规章制度,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应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缴纳(退休人员除外)。财政供养人员的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特规定的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投付给单位,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将高出部分支付给职工后,余下部分存入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专户,主要为了避免企业不按规定发工资给生育参保职工,保障参保职工相关权益。社保办理不规定是本人,只要带上相关资料到社保局办理即可。感谢你对社保工作的支持,若有疑问可联系我局医保科,联系电话:228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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