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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茂名市社保局 于 2017-6-26 18:19 编辑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等文件规定:
1、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征缴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2、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3、《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该办法执行。
感谢你对社保工作的支持!
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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