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茂小妞 于 2017-6-30 10:14 编辑
熊麒麟(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助理):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按照新闻发布会通常惯例,请记者在提问之前自报所在新闻机构的名称。
茂名日报记者:当前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是怎样的,这些案件有什么特点? 熊麒麟(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助理):这个问题请陈伟涛副科长回答。
陈伟涛(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从总体来讲,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2016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同比2015年呈“双降趋势”,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以及占总案件数的比率均下降。但是从个案分析上来看,我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目前有几个特点值得大家关注。
陈伟涛(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一是犯罪类型,以侵犯财产、人身权为主。去年我市检察机关受理的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中,这两类犯罪的人数占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总人数的70.8%,所犯罪名则主要集中在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四种。
陈伟涛(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二是犯罪主体,年龄段以16至18周岁为主,性别以男性居多。从去年受理的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人数来看,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85%,男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97.1%。
陈伟涛(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三是作案手段,个别未成年人极端犯罪问题突出,手段比较残忍、不计后果,团伙作案特点突出。去年受理的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涉嫌故意杀人的7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13人,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占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总人数的66.5%。
陈伟涛(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四是典型犯罪,未成年人严重违反社会管理现象值得重视。“飙车案件”是近两年来我市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典型案件,被各大媒体包括中央电视台报道,引起广泛关注。去年我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8名涉及飙车及飙车衍生的其他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其中未成年人14人,也包括了个别在校生,涉及罪名包括了寻衅滋事、抢劫、危险驾驶等。
茂名电视台记者:从检察实践上来说,当前我市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案件有什么问题需要引起大家重视的?
熊麒麟(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助理):这个问题请陈伟涛副科长回答。
陈伟涛(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一是女性未成年人被性犯罪侵害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去年我市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中,未成年人女性受害者占未成年人受害者的57%,其中被性犯罪侵害(强奸、猥亵、强迫卖淫)女性人数占女性受害者人数的89%。
陈伟涛(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二是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儿童特大犯罪需要引起关注。去年我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拐卖儿童犯罪案件3件18人,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2件10人。其中有一宗拐卖儿童案件,作案区域跨云南、广西、广东三省,涉案嫌疑人数、被拐卖婴儿数众多。折射出背后可能存在的利益链,严重冲击了社会公序良俗。
茂名晚报记者: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频发,也引起了社会大众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请问我市检察机关在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熊麒麟(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助理):这个问题请陈伟涛副科长回答。
陈伟涛(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一是依法惩处严重校园暴力犯罪。我市检察机关对构成犯罪的学生,根据《刑法》规定依法予以处置,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坚决依法严惩。
陈伟涛(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二是针对在校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在去年,我市两级检察机关会同教育部门共同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通过开设法制教育讲座、举办法制教育展板,对学生进行警示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防范能力。我市检察机关针对校园欺凌专题制作了六套展板、出版了多本书籍、宣传单张,拍摄微电影,并举办“检察开放日”,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普及法律常识。
茂名电台记者:我市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具体是如何落实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序保护制度的?
熊麒麟(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助理):这个问题请仲江副科长回答。
仲江(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科副科长):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的特殊制度有很多,如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亲情会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刑事和解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分案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我们主要讲一下其中的四个特殊制度的工作开展情况。
仲江(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科副科长):1、保障法律援助辩护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着重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委托辩护人,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并跟踪法援落实情况,去年共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知指定法援115次。
仲江(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科副科长):2、保障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去年我市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共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适格在场人到场425次。为解决部分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问题,全市检察机关目前从街道办、司法所、妇联、团委等组织,共选拔32名人员组建合适成年人库。
仲江(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科副科长):3、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我市检察机关充分重视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处罚和矫治、预防方面的作用,扩大加强社会调查报告适用范围。如茂南区检察院与茂南区公安局达成共识,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启动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部门开展社会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仲江(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科副科长):4、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全市检察机关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和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案件均给予封存,去年共对155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档案予以封存,为未成年人矫治教育后重新投入社会最大限度减少负面影响。
茂名网记者:最近我们看到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造成后果十分严重,按照检察机关出发点是“少捕慎诉”,但是社会上对他们严惩的呼声还是非常强烈的,这两种声音检察机关是如何协调的? 熊麒麟(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助理):这个问题请仲江副科长回答。
仲江(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科副科长):首先,我们要正确看待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刑事政策的根据。有关刑法学理论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犯罪人的人格特点具有假象性,进行了同样的行为,其主观认识上与成年人相比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决定了单纯的严厉打击和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作用十分有限,而消极作用却十分明显,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容易导致重新犯罪。而依法原谅他们的冲动,保护他们的权益,感化他们的心灵,则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挽救,防止他们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这既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也是社会应尽的责任。这正是实行特殊政策的原因所在。
仲江(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科副科长):当然,我们也需要坚持“双向保护”,重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积极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需要指出的是,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应当做到宽容而不纵容,不是简单的不捕不诉,而是要把教育、感化、挽救贯穿办案的始终,既不能不教而罚,也不能不教而宽。
仲江(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科副科长):而对于一些涉嫌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基于其人身危险性大、矫正难度大,仍应依法批捕、起诉,该依法判监禁刑乃至重刑的仍应依法建议判监禁刑和重刑。但这也是为了教育、挽救而不是单纯的打击。
茂名在线编辑:针对如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请问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以及社会有哪些建议? 熊麒麟(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助理):这个问题请刘戈副检察长回答。
刘戈(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多年来,我市检察机关一直在尽职履行检察职能,保证关于未成年人的一些特殊制度有效落实,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仅仅靠检察机关一家单打独斗是不可能完成的,需要全社会的参与,特别是需要党委、政府的支持,所以在这方面,我从我们检察机关工作角度提一些工作建议:
刘戈(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一是整合力量专项整治重点案件及区域。针对我市未成年人犯罪及被侵害类型集中、区域集中的特点,建议公检法联合发力,对存在的重点问题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如针对未成年人飙车、侵财、侵害人身、性犯罪突出现象,可以用“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被侵害工作取得实效
刘戈(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二是完善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建设。建议政法机关加强与综治、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民政、社工管理、学校、社区、企业等有关方面的联系与配合,强化党委、政府领导,以“建设未成年人观护基地”为带动点,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体系建设。一方面,充分吸收各地先进经验,利用我市现有的资源,在全市范围内建设一批预防与观护基地。另一方面,对于社会调查、担任合适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等工作,要积极引入专业社会力量的参与,为未成年人帮教预防体系社会化的衔接配合探索有效的途径和方式。
刘戈(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三是营造良好未成年人成长舆论氛围。建议主动加强与文化、电视台、媒体等社会文化工作单位协作,有效扩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未成年人普法宣传的力度,共同营造良好的未成年人成长舆论氛围。
熊麒麟(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助理):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告一段落,非常感谢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如果大家还有更多的问题,可以在会后继续向我们了解,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