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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茂名茂南开发区征收锦堂居委南全、下塘征地事件,持续更新,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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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30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今天中午发过一次贴子,被移除了。
       最新情况,今天早上听一些工作人员说:不肯配合,不肯签字,到时候就叫军队过来直接拆除。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规,为了和谐拆迁,阳光拆迁,原有的行政拆迁已经废除,现是司法拆迁。司法拆迁的前提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不领取土地补偿款、不按期交出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发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如仍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解释:这个补偿方案我们公众不知道,即是我们公民没有享受到该知情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解释:现在锦堂居委南全、下塘村一是地不知道安置在哪里,二是不知道具体怎么样补偿,三是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也没见有任何形式上的回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十七条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解释:今天来到的工作某个人员说,不配合的,不签字到时候一律叫军队来拆除。我想问问,军队是拥民,爱民的,怎么可能会做这种事呢?
呼吁相关部门冷静:妥善处理好问题,不要引发不必要的矛盾,一切以社会和诣、稳定为主,而不是为了所谓的任务,政绩。


待续更新中,敬请关注

     


发表于 2017-6-30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支持管理员移贴
 楼主| 发表于 2017-6-30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0.0
 楼主| 发表于 2017-6-30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关于茂名茂南开发区征收锦堂居委南全、下塘征地事件,持续更新,敬请关注

最新情况!!!

今天早上听一些工作人员说:不肯配合,不肯签字,到时候就叫军队过来直接拆除。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规,为了和谐拆迁,阳光拆迁,原有的行政拆迁已经废除,现是司法拆迁。司法拆迁的前提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不领取土地补偿款、不按期交出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发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如仍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解释:这个补偿方案我们公众不知道,即是我们公民没有享受到该知情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解释:现在锦堂居委南全、下塘村一是地不知道安置在哪里,二是不知道具体怎么样补偿,三是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也没见有任何形式上的回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十七条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解释:今天来到的工作某个人员说,不配合的,不签字到时候一律叫军队来拆除。我想问问,军队是拥民,爱民的,怎么可能会做这种事呢?
呼吁相关部门冷静:妥善处理好问题,不要引发不必要的矛盾,一切以社会和诣、稳定为主,而不是为了所谓的任务,政绩。

持续更新中...

 楼主| 发表于 2017-6-30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回复1
发表于 2017-7-1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想发展,又不想让地,哪行呢?
发表于 2017-7-10 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这小子、谁爱 发表于 2017-6-30 16:50
支持管理员移贴

随心所欲?
mmexport1499576595972.jpg
发表于 2017-7-10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781858781 发表于 2017-7-1 11:18
想发展,又不想让地,哪行呢?

正确掌握集体土地征收最后一个程序——有关具有“强制性”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规定


07-10 03:46

正确掌握集体土地征收最后一个程序---有关具有“强制性”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规定
全面掌握集体土地征收最后一个程序---有关具有“强制性”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规定
导读:地方政府要完成集体土地征收,一般经过三个重要基本程序。第一:集体土地转用审批程序,完成此程序,集体土地从性质上已变为国有土地;第二:地方政府完成补偿安置职责程序,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的标准,或者与被征地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地方政府单方面将补偿款存入公证处,完成此程序,相当于地方政府补偿安置职责已全部落实到位;第三:责令被征地拆迁人交出集体土地行为或者申请强制执行。
征地拆迁律师王庆团队,一并与被征地拆迁人学习集体土地征收最后一个程序,有关具有“强制性”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强制行为之法律实务,以便被征地拆迁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一、具有“强制性”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1、该条文规定非常简短,该地方政府常借用此条规定强制征占被征地拆迁人土地。鉴于地方政府强势手段,为谋求地方政府项目尽快完成任务等方面的考量,为达到低成本征地拆迁之目的,地方政府时常作出有违“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最基本原则、甚至不给予被征地拆迁人补偿或者补偿标准太低。(曾代理某一案件中某市中区,省级政府征地区片价16万元/亩,分配到老百姓以每亩700元青苗补偿,只补偿20年,每年发放一次,老百姓不交出土地的,动用各种力量,将面临要抓人),根本无视法律存在。由此不断引发一起又一起集体性诉讼案件,长年上访、越级上访等事件,暴力冲突、流血事件,严重影响政府形象、法律的公正与正义。
2、该规定关于“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适用条件,规定太原则,又缺乏具体规定,故为地方政府所滥用。地方政府套用此套路,直接打压或者变相打压被征地拆迁人。
故有必要对地方政府采取该套路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了解。
二、 关于作出责令土地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相关行政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县、市、省国土资源局。
解读:1、以其他部门名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法律上意义,作出的该决定当然无效。
2、法律没有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被征地拆迁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强制执行权。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能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若要执行该决定,唯一方法只能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然涉及人民法院对这个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问题,即讨论的下面的问题。
三、关于“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决定的前提条件
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解读:《若干规定》分别从以下四个条件:1、(一)、(二)项从行政机关的角度分析;2、(三)项从被征地拆迁人的角度分析;(四)项对行政机关提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的一般条件分析。
下面学习主要从行政机关、被征地拆迁人角度分别讨论有关“责令交出土地”的要件
四、从行政机关角度讨论“责令交出土地”的要件
1、对征收土地方案有权批准的机关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故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有针对不同情况的批准权限。
2、遵守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
解读:具体规定,在前面文章已有详细讲述,不再展开论述。
五、从“被征地拆迁人”角度讨论“责令交出土地”的要件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对被征地拆迁人安置补偿
解读:具体规定,在前面文章已有详细讲述,不再展开论述。
2、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且拒不交出土地
解读:①在征地拆迁依法维权实践中,只有地方政府依法给予安置补偿,很少发现有被征地拆迁人与地方政府发生冲突;②对于“正当理由”的认定,有一点重要注意的是:被征收拆迁人仅对征地安置补偿标准不服,依法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以此为由拒绝交出土地,可以认定为具有“正当理由”。③地方政府若以其他各种理由,认定被征地拆迁人构成“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且拒不交出土地”及“情节严重”,被征地拆迁人不必担心,最终认定应以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判断为准。
发表于 2017-7-13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mmhlhy 发表于 2017-7-10 11:25
正确掌握集体土地征收最后一个程序——有关具有“强制性”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规定



遭遇非法强拆,怎样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2小时前


导读:拆迁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拆迁程序中的行政审批问题。对于此类问题,我们可以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形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类就是拆迁具体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这也是本文重点要阐述的。

那么,遇到这些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遇到暴力威胁手段怎么办?
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通常会遇到对方限制被拆迁人人身自由、对被拆迁人进行人身攻击、采取扔砖头、半夜砸门、破坏被拆迁人财产、打恐吓电话、散布恐吓传言等方式,一般情况下,采取此种行为的人员是一些社会的闲散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保留好证据。在未及时得到警察帮助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自力救济(不懂者可以自行去找人解释,本文不便详说),但前提是必须是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而且,需要重申的是权益应当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0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断水、断电、停气、停暖怎么办?
1、非水、电、暖、气等单位的原因造成的(遭他人非法破坏的)

要在第一时间报警,并及时与水电暖气单位和当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取得联系,以便及时处理,另外可依法向拆迁主管部门要求予以查处。如果这些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与水、电、暖、气等单位有关的

首先要固定断水、断电、停气、停暖的证据,可以采取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然后,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予以解决。

(1)向拆迁主管部门举报,要求查处。追究相关部门断水断电、停气停暖的责任。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赔偿,并恢复供水、电、暖、气等服务。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4条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4条:要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遇到非法拆迁怎么办?
鉴于新的拆迁条例已经将行政强拆废止,在目前的情况下,只有法院才能实施强制搬迁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出现以下情况如何处理?
1、偷 拆

由于工期比较紧急等原因,相关部门会采取偷拆的行为,那么,发生偷拆行为,应及时保全证据,并拨打110报警予以报案,调查案件真相。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手续非法强拆

也就是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相关部门或单位实施强拆。在这种情况下,也要第一时间报警,即时查清参与强拆的人员和单位,然后依据相关规定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警察参与拆迁怎么办

鉴于国务院及公安部三令五申,禁止警察参与拆迁,相信公安机关在拆迁过程中将不再出现,如果一旦发现警察参与拆迁如何处理,要立即拨打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电话12389,对于警察参与拆迁的行为予以举报。

4、报警但警察不出警怎么办

实践当中,有当事人报警,但警察不出警的情况,此时,采取自力救济是一方面,另外,要及时拨打当地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的电话,如果当地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不处理,要及时拨打上一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电话。如果可能的话,委托他人或自行到当地派出所亲自报案。争取在第一时间获得警方保护。

5、如果警察出警敷衍了事怎么办

实践当中,当事人报警,警察也出警了,但是对于案件的处理采取敷衍了事的做法,这种情况,记录警察的警号,并要求警察制作笔录,将案件事实固定下来。对于警察不出警和出警敷衍了事的行为,要保留证据,对于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可以采取复议、诉讼、举报等方式予以处理。

温馨提示

现实生活中,如果发现公安民警参与拆迁等违法行为,请通过拨打12389电话,或者登录12389网络平台进行举报;如果遇到法律上的问题,可拨打12348纪检、法律、信访等免费法律援助专线,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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