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圆角楼合法原租户维权反映及请求事项 尊敬的石鼓镇人民政府领导: 您好! 我叫梁世文,原住址高州市石鼓镇人民路22号圆角楼。现在本人怀着十分痛苦和愤怒的心情向你投诉反映,根据(1998)高法民初字第251号、(1998)茂中法民终字第381号、(2003)茂中法行终字第14号等判决书内容(附件请看文件后附上),本人在这些买卖房屋侵权纠纷中胜诉后,于1999年和2003年均向法院申请执行督促高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1997年12月22日出售圆角楼时确定的价格给我优先权购买该楼房,由于被执行人高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视法律为儿戏,令到我至今未如愿行驶公民应有的合法权益。从而2004年第三人董满兴又借此违规办理了该幢楼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这样石鼓国土局一错再错地重蹈房产局无视法律和对抗终审案件的执行令而间接导致我本人长达18年多时间一直无法享受公民合法所有权,经济上遭受严重损失,流离失所妻怨子散,以及精神上含冤未了的悲惨遭遇。反映要点如下: 1.圆角楼房屋牵涉到房产局相关部门的历任领导,人数众多,时间跨度大长达近二十年,性质又是违法在先且抗拒法院执行等,责任的承担到底落在单位还是个人,法院没有做出相应的判定这样一个没有思想行为担当的单位—房产管理所,我至今都无法理解一个国家单位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它集体失声?从1997年到现在这二十年竟然没有一个人站出来说出真相,这是房产局坚持的职业操守,还是房产局固有的道德良知?显然易见,以往房产局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一房二卖,一女许二郎”的过错造就了民事之间不可调和的无休无止的矛盾纠纷,双方无尽的诉讼折磨,现任房产局却不是想办法调解双方并不愿面对我们的合法权益,相反现在2017年6月26日发函政府协助其打着“D级危房”借口准备强拆 工作来抹平以往一切单位应负的责任和过失?这到底是打什么算盘呢?这等做法无疑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2.石鼓国土局在2003年终审案件未执行情况下又于2004年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给第三人董满兴,其中历届国土局领导以及一切办理证件的有关部门人员都利用职权、单位便利将国有资产违法转让给个人,这种官官相护的知法犯法行为造成国土资源流失,以及间接影响我长期无法依法办理房产证,是否应被追究相关人员的从中存在受贿嫌疑和相应的责任,况且圆角楼属于法院已查封的国有资产,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时至今日国土局当初违法的行政人员逍遥法外,违法土地证仍然未被撤销,此国家单位存在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的工作效率。 3.第三人董满兴非法办理房产证被撤销后,又隐瞒法院终审判决书事实依此证不择手段向国土局申请土地使用证,而他的儿子和儿子媒人公又在石鼓国土局工作,里面是否通过合法途径,是否存在官商勾结、以权谋私的问题,已成事实的违法行为严重违背法律规定。他本人有过错不知悔改、侵害他人利益,并且涉嫌个人行贿罪。 由于争议的楼房属于法院执行的标的物,为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受到侵犯,应当先由法院根据法律程序执行,其他政府部门不应该出不能对法院执行的标的物进行毁坏或拆除。执行法院对政府组成部门违法干扰执行的情况应立即进行制止,并向政主要负责人反映,以实际行动拥护中共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理念。我本人请求如下: 1. 请求政府维护我作为圆角楼合法原租户的公民所有权利,并且督促高州房产局石鼓管理所尽快履行已经生效文书的义务和承担行政上的过错赔偿损失或者做好其房产承租户和出租户之间双方意愿的工作协调,还有督促石鼓国土局依法撤销第三人的违法土地使用证,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和纪律的,或构成犯罪的相关行政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如若房产局继续无视法律进行强拆造成我以及家人的经济损失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拆迁人理应承担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一切损失和行政赔偿。 3. 在房屋拆迁安置之前督促房产局管理所应当事先对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或者其他细节事宜协调达成纠纷期间双方同意下的合法协议书,而不应该一方一味的通知就可以乱作为强拆不顾后果。 我作为石鼓镇公民将依法维护应有的合法权益,逐级反映政府,希望得到政府支持和重视,若漫漫反映有时尽,唯有逐级举报,直到问题得到解决和纠正。有道是: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道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百姓穿衣,吃百姓饭,莫以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相信我们石鼓居民也是恳切地希望当地政府各领导,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真正怀揣感情为百姓做一点实事。对得起党对您的幸勤培养,对得起人民赋予您的权力。同时也再一次恳请:有关部门尽快解民于倒悬,还民于公道。 投诉人:石鼓镇居民梁世文 联系电话:15728835325 二0一七年七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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