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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4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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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西北夜郎网友:
你好!你在网上反映的关于城乡医保升到180元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是国家和省文件要求
(一)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1884号)文件要求:“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提高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180元”。因此,我市拟按要求将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提高到每人每年180元,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根据《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事项的补充通知》(粤财社〔2015〕62号)要求,从2015年开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增加对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情况的审核。按照中央财政的要求,如果我市个人缴费标准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中央财政将扣减补助资金,扣减的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补足。这样不但会增加地方财政负担,也无法保证医保基金足额征收到位,增加了基金支付压力,参保群众也无法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调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是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客观需求
您所提到的最早只需要交10元是十年前的缴费标准。那时的生活水平较低,医保待遇水平也相对较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物价水平不断上涨,大家健康意识也越来越强,每年的医疗费用总支出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大家的就医需求,国家和省统一部署,不断提高各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补助从十年前的几十块钱提高到现在的450元,以后还会不断提高财政投入的。同时根据国家和省工作的统筹部署,要求稳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总体筹资的比重,提高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以确保医保基金充足,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的待遇,满足群众的就医需求。
近年来,我市致力于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待遇水平。其中,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4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150元;门诊特殊病种扩大到18个病种,尿毒症等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到3万元;参保城乡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 、乡镇卫生院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55%、70%、85%和9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8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面实施,报销比例在50%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上大病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合计达到了38万元。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达到全省的中上水平。
今年,我市进一步调整了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待遇。一是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调整后的门诊门诊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参保人在市内二、三级公立医院改革医院门诊就医的,可享受3元/人·次的门诊诊查费报销待遇的政策。二是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将下调80%,报销支付比例提高到8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将下调70%,报销支付比例统一提高到7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医保基金支出也相应增大。
因此,调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既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文件的刚性规定,也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需求,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广大参保居民的切身利益,保证在物价上涨、健康意识的提高、就医行为的改变、医疗费用支出增加的情况下,保证大家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满足大家的就医需求。
每人每年180元,平均每人每月15元,也就是一顿快餐的钱,就可以买一份保障和安心。为了家人和您的健康着想,希望大家积极参保。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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