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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0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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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尊敬的网友:
您好!你在网上反映的关于“继续教育”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省各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均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为什么专业技术人员要参加继续教育
《条例》第八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所以专业技术人员有义务和权利接受继续教育。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审核认定原则
《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市县两级人社部门管理,依据《条例》和《管理办法》对学时进行审核和认定:
(一)公需科目: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发布指南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经地方人社部门备案的面授班或经省人社部门备案网站的远程授课方式。
(二)专业科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后,报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发布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并组织实施。审核和认定严格根据每年初省人社厅正式印发的省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全省性行业组织报备的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确认,原则上要求学习与本人从事专业对口的专业知识。
(三)在对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的课时进行审核和认定过程中只要施教机构在我市备案、学习内容对口都予以审核和认定。对于反映的单位组织到大学去脱产去学习、研讨和考察的,只要报备活动计划和备案的,都给予审核和认定。未报备活动计划和备案的不予审核和认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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