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网友:
您好,根据《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再生育审批时,以子女死亡现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如生育的是第二孩且第一孩死亡的,可办理二孩生育登记,《死亡证明》不是必须材料。
一、对于死亡时间在2015年5月以前的,《死亡证明》的办理(含补办)流程:
第一步:申报人找村委(居委)开证明 第二步:申报人带:①村委(居委)证明;②申报人及死者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
③申报人及死者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④死者生前病历本。到户籍地所在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卫科)签发死亡证。
二、对于死亡时间在2015年5月后的,《死亡证明》的补办则需要在原发证医疗机构进行补办。
如有疑问可咨询我局政策法规和审批服务股,电话:0668-2825869。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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