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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在线小编 于 2017-9-22 16:36 编辑
本人8月初将人民北路的住房转让,契税税票开具日期已超二年,因原房产开发商延迟办房产证,房产证日期不足二年,到茂南地税缴交房产交易各税,凭契税税票确定购房时间,茂南地税以此为由来认定个人所得税不能核定征收,并以契税税票的价格来确定购房成本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装修费用及按揭利息以没有发票为由不能扣除,个人房屋装修是没几个是有发票的,而按这样理由方法计算个税是严重违反税法的,税法哪条规定能以契税税票作为购房成本凭证,难道茂南地税不是依税法办事的???自行乱征的?本人严重抗议,抗议!{:1_1004:}{:1_1004:}百姓利益何在?公平何在?呼吁广大群众维护自己利益,支持合法合理办事!!!!望茂名有关领导回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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