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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3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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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国土局曾答复: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可转让。同时,根据茂府[2008]年7号文《关于规范我市土地交易行为有关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抵押房地产时,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抵押、转让。据此,市民持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子不能直接办理过户,要办理划拨土地上的房子过户,需按以上规定报政府审批后,准予过户的,方可办理过户。
为尽快解决此类历史遗留问题,2017年7月13日,孙波副市长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召开研究解决不动产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题会议,争取在2017年8月底出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待指导意见出台后,即可逐步解决相关问题。
此复。
茂名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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