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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8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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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茂名市人社局 于 2017-9-8 18:37 编辑
尊敬的“骑牛流浪”网友:
您好!关于您所提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发放政策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文规定:“符合本办法参保范围且2014年10月1日(简称改革时)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它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符合国家和省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规定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工人(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的工作年限对应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才可一次性发放。
行政机关的编制内工勤人员包括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和其他合同制工人。对于您是否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发放范围问题,需根据您的个人身份情况来综合认定。根据粤府〔2015〕129号文规定,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改革前符合国家和省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规定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其他合同制工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认定,即这部分年限的个人缴费本息在将来本人退休时作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的构成部分。
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的2014年10月1日在职在编的合同制工人,其在改革后(即2014年10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与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干部在养老保障方面享受同等的权利。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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