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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百态] 老调重弹——粤西地区争屋地现状违反国家土地法,有关部门也只能放任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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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2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在线小编 于 2017-9-22 22:57 编辑

论坛里经常说到农村拆围墙、争屋地的问题,都说自己家有多少多少地,是祖宗留下来的,我很惊讶,土地都是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村民没有向国家购买,又没有集体划拨,哪来你一家一户的土地?就算集体有划拨,那也是一户一宅,那也是每户或每人均分的地,哪来你家的地多,他家地少的问题?这些与国家法律相背的规则根本得不到法律的任何支持,何故有关部门放任自流,何故一些人仍然明知故犯。

说到根源,还是当年土改时粤西这种穷山恶水鸟不拉屎的地方宣传不到位,执行不到位。最终的结果是谁的拳头硬谁说了算,也不敢管,不愿管。


发表于 2017-9-22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这种历史遗留问题,一般交给镇,镇就踢给村委,村委是谁有钱听谁的
发表于 2017-9-22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很多村委会人员,村长(不明白为什么现在有些人60多岁才当村长、村委会主任,又说60岁为退休年龄,更有什者,有些是低保户当村长带领大家共同致富)根本就不明白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很多时候是农村里那些多土地,道理都懂就不必多说什么。
发表于 2017-9-22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以后谁家还争土地,经调查属于超人均标准的地,正好全部都收回去,一来让他们兄弟邻里和睦,二来免征收麻烦,回归集体
发表于 2017-9-22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土改不彻底,弱肉强食,如果你有钱有势,你的宅基地面积要多大就多大,再大也是合法的,如果你又穷又没有后台,那就难说了。
发表于 2017-9-22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还有一种土地叫自留地,归个人所有。
发表于 2017-9-22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上李江华 发表于 2017-09-22 23:01
还有一种土地叫自留地,归个人所有。
在中国没有私有土地。
发表于 2017-9-22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上李江华 发表于 2017-09-22 23:01
还有一种土地叫自留地,归个人所有。
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中国土地有两种所有制:集体所有与全民所有(国有)。
发表于 2017-9-22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土地管理法规定 只有城市土地才是国家的。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发表于 2017-9-22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土地分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是无期限的, 国有土地有使用权的年限, 集体土地使用权限是无限期的,并且所有权是可以继承的,你祖宗留的地你继承了现在是可以使用 没毛病!
发表于 2017-9-22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上李江华 发表于 2017-09-22 23:01
还有一种土地叫自留地,归个人所有。
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中国土地有两种所有制:集体所有与全民所有(国有)。
农民没有了地就不再是农民了
发表于 2017-9-23 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卖报纸 发表于 2017-09-22 23:53
农民没有了地就不再是农民了
将取消农业户口。
发表于 2017-9-24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什么叫自留地呢,下乡了解下呢,纸上谈兵
发表于 2017-9-24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中秋节快到,也是红眼病高发期,勤洗手!
发表于 2017-9-24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土地管理法》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的产物,有特定的时代局限性,现在实行的是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法律法规己不那么适用,应与时俱进。改革开放后分田到户,现在国家为了维持农民承包权稳定和积极性,多年不调整。农村土地所有权名义上是集体所有,但承包使用权长期稳定,实则己是私有化。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分配到农民手中更早于其它土地的承包权,而且使用权是长久没有期限的,实际已是私有化。法律法规是国家层面的东西,集体土地管理是村民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国家没有政策说要进行农村土地使用权调整,那么他的使用权就是合理合法有效的,谁也不能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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