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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4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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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土地管理法》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的产物,有特定的时代局限性,现在实行的是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法律法规己不那么适用,应与时俱进。改革开放后分田到户,现在国家为了维持农民承包权稳定和积极性,多年不调整。农村土地所有权名义上是集体所有,但承包使用权长期稳定,实则己是私有化。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分配到农民手中更早于其它土地的承包权,而且使用权是长久没有期限的,实际已是私有化。法律法规是国家层面的东西,集体土地管理是村民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国家没有政策说要进行农村土地使用权调整,那么他的使用权就是合理合法有效的,谁也不能侵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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