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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9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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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噪音扰民或将受到治安处罚”的相关内容。我国治安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1997年就开始实施了,该法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意味着,即使在没有单独就广场舞立规矩的地方,跳广场舞也必须遵循不扰民的基本原则,否则,音箱音量过大就是扰民,就有可能面临治安处罚,这些法律规定应当是跳广场舞必须遵守的基本规矩。 历史经验表明,当公众无法通过公权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往往就会铤而走险选择私力救济。这些年来,鲜有因跳广场舞扰民而遭受治安处罚的案例,可因广场舞扰民而发生的邻居鸣枪放獒、天降粪包、住户用高音炮还击等冲突事件屡见不鲜,背后的主要症结之一就在于广场舞扰民的管理责任主体不明,公众投诉渠道不畅。私力救济不当,稍不注意就会触及法律的底线。所以在防止广场舞扰民的过程中,极端方式的私力救济同样为法律所禁止。 要实现广场舞不扰民,就必须疏堵结合。在现有条件下,首先要合理划定专门的广场舞区域,并以社区自治为基础,在社区确定责任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其次,要明确具体的职能部门,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禁止在非专门区域跳广场舞,一旦发现或接到举报,就要及时处理,尤其是对警告无效的要依法惩处,不能“法不责众”,更不能放任不管。只有责任真正明确起来了,才能让更多的人去遵守,广场舞才不会继续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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