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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3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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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ph597974”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我市“城镇医疗今年升到180元了”的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国家和省文件的刚性要求。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1884号)文件要求:“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提高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180元”。我市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将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80元,在2017年第四季度开展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参保时执行。
二、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逐步提升的同时,各级政府财政补助也同步提升。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近年来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提高均是按国家和省文件的刚性要求执行的,2016至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120元、150元和180元。与此同时,城乡居民医保各级政府财政补助也逐年提高,2015年至2017年各级财政补助分别达到380元、420元和450元。也就是说对于今年参保的每一位城乡居民,国家都会补助450元到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账户,政府补助占总筹资额的比例达到75%。
三、近年来,我市进一步提高了群众的医保待遇水平。其中,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门诊特殊病种从6个病种扩大到18个病种,其中尿毒症等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到3万元;参保城乡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 、乡镇卫生院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55%、70%、85%和9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8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面实施,报销比例在50%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上大病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合计达到了38万元。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达到全省的中上水平。
四、今年,我市进一步调整了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待遇。一是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调整后的门诊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参保人在市内二、三级公立医院门诊就医的,可享受3元/人·次的门诊诊查费报销补助的政策。二是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困难群体实行了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将下调80%,报销支付比例提高到8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将下调70%,报销支付比例统一提高到7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医保基金支出也相应增大。
因此,调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既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文件的刚性规定,也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需求,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广大参保居民的切身利益,保证在物价上涨、健康意识的提高、就医行为的改变、医疗费用支出增加的情况下,确保大家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满足大家的就医需求。
2018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工作已经开展,参保缴费时间为10月1日至11月30日,请您在参保缴费期结束前将足额金额存入代扣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以确保顺利参保,为您和您的家人购买一份安心和保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附:转发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茂
人社〔2017〕130号)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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