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印发于一周前的10月12日,总共包括十条内容,其中,关于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上,文件明确了以下几点: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年应纳房产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一时之间,该信息被解读为房产税将出的重大信号,再度引发市场热议。 然而,据有心的业内人士观察发现,宁夏版的房地产税细则并非新政。据该政策的最后一条明确: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宁政发〔1987〕3号)同时废止。 也就是说,该细则早在1987年便已经开始实施,此次只是新老条例的更替。对比两个细则可以发现,新旧两个条例内容并没有明显区别,个人非营业房产依然免征房产税,只不过免征条款相比原来新增了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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