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对贵院民三庭陈文锋法官财产保全复议的监督 尊敬的茂南区人民法院梁旭有院长: 原告冯义成位于茂南区市郊计星路144 号苗圃场职工宿舍的四间商铺,是标的40多万元2014年与人打官司法院判决得来。2015年冯义成向茂名市房产局提供法院判决材料办了一个房地产权证,证号: 粵房地证字第2174050 号。2016年5月冯义成出于非法目的收买茂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关人员将四间商铺又伪造-个不动产权证,证号:粵(2016)茂名市不动产权第0000006号。 2016年3月22日冯义成隐瞒、捏造申请人侄子欠其借款本金、利息85万元事实向贵院提起虚假诉讼,诉前查封-栋市值300多万元的房屋。冯义成提供的担保物是其名下位于计星路144号的四间商铺(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174050号),贵院于2016年2月24日对担保的四间商铺予以查封。 2016年10月10日冯义成又起诉申请人借款本金、利息43万元,并查封申请人名下茂名、广州二套市值400多万元的房产。冯义成提供的担保物亦是其名下位于计星路144号的四间房屋《证号:(2016)茂名市不动产权第0000006号》,贵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又对该担保的四间房屋予以查封。 冯义成起诉申请人侄子(2016)粵0902民初704号民间借贷纠纷-案及冯义成起诉申请人(2016)粵0902民初2792号民间借贷纠纷-案,这么巧合都是贵院民三庭陈文锋法官任审判长和承办人。 贵院于2016年10月21日已查封申请人茂名、广州两套市值400多万元的房产,原告冯义成起诉标的仅为43万元,严重超出查封法律规定,且是查封两套房产。冯义成提供的担保物陈文锋法官明知是伪造的产权证,所以查封后拖6个月后才将查封裁定书寄给被查封人,故意违法。申请人收到查封裁定书即于2017年4月8日提出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至今已过去7个月未见复议,公开违法。 综上,请求梁旭有院长负起主体责任,监督贵院民三庭陈文锋法官对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粤0902民初2792号查封裁定依法复议。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将原告冯义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申请人:李土桂 电话:18998282926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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