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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百态] 女子走路看手机在商场地下车库摔伤,法院判商场担责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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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6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又是这种判决……{:1_1006:}{:1_1006:}{:1_1006:}

在商场地下车库意外摔倒后,施女士将商场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因施女士走路看手机有主要过错,一审法院酌定商场承担40%的责任,赔偿7万余元。不服一审判决,施女士提起上诉。日前,北京市三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6年5月11日18时许,施女士乘电梯来到了某商场地下车库。监控录像显示:她当时身穿黑色及踝连衣裙、脚踏黑色软底凉拖鞋、左手持一部移动手机。

施女士乘电梯到达地下车库后,穿过机动车通道,向北沿东侧步道行走约28步至地下停车场C区-26停车位时摔倒受伤。在路人的帮助下,她被移到了就近的车位处休息。随后,商场管理公司员工、施女士朋友也都相继赶到现场。

当日施女士被送去急诊,医生初步诊断,伤情为:左尺骨鹰嘴骨折。期间,她交纳了医疗费3.4万余元。后来,她去了另外两家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也产生了相关费用。

“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施女士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3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摔倒原因及事发过程产生了争议。商场称走路玩手机是导致摔倒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因施女士未及时拍照留存证据,无法直接证明事发时地下车库具体状况。

“商场是公共娱乐购物场所,该商场管理公司是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对该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认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监控显示画面,一审法院结合生活常理推断认为,施女士是踩到了地面湿滑物质才导致摔伤。经现场勘验发现,该商场管理公司在停车场地面设置的绿色标线确实存在安全风险。

不过,法院认为施女士也存在过错,行走过程中一直保持观看手机的姿势,降低了行走的安全性。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施女士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过错,商场管理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负有次要责任。”据此,一审法院酌定商场管理公司承担40%的责任,施女士自付60%的责任,判决该商场管理公司赔偿施各类费用共计7万余元。施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监控视频及施女士的行走状态可以推断,施女士在走路时观看手机存在高度可能性,而观看手机应系导致其摔倒的主要原因。施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地下停车场这种公共场合行走时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自担主要责任。
发表于 2017-11-16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记得,行路要望路,要不倒大霉。
发表于 2017-11-16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我忽然觉得东汇城个地下车库是个好去处。
发表于 2017-11-16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在市政道路上跌伤可诉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6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茂名加班佬 发表于 2017-11-16 17:13
我忽然觉得东汇城个地下车库是个好去处。
……保重
发表于 2017-11-16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真系打横来噶
发表于 2017-11-16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茂名加班佬 发表于 2017-11-16 17:13
我忽然觉得东汇城个地下车库是个好去处。

啥意?{:1_963:}
发表于 2017-11-16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从此交通碰瓷少了!商场碰瓷多了!
发表于 2017-11-16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一定要好好走路…
发表于 2017-11-16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该女士为商场上了一课,同时也有利在消费者,相信商场以后会注重消除安全隐患。在茂名,东城对于在其楼梯摔伤的儿童进行了赔付,因指示不明或仍未完工的但 没有进行围蔽,由此而出现伤害,商场的赔付理所当然,主动赔付可取,打官司照样要赔,且丧失声誉,不划算,但对于天价索赔,则必定 对薄公堂,维护权益,决不妥协。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6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浮生过客 发表于 2017-11-16 18:55
该女士为商场上了一课,同时也有利在消费者,相信商场以后会注重消除安全隐患。在茂名,东 ...
你讲晒啦!在路边摔了还可以告政府咧{:1_980:}
发表于 2017-11-16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山水兄 于 2017-11-16 22:44 编辑

这位女士是在完工的商场,看手机走路,踩到湿滑物质摔倒的,后文说明湿滑物质是地上的绿色标线,然后法院予以支持该女士摔倒事实居然系生活常理。那么按照生活常理,说一下不会死人吧。相信大家也看到了,电梯里面抽烟,杨欢说一下老人。过后,老人才去世,家属告上法庭,是不是还赔了1.5万,死者为大,我提起只是说有的人为了钱什么都干的出来。

1:地上的绿色地板漆系有施工标准的。按照这个判决的逻辑下来,既然能通过验收,就不能说是商场的责任,只能说商场跟摔倒的女士都是受害者。商场赔付没问题,那么当初组织验收的监理单位是不是也要出来,施工方是不是也要出来承担责任,施工的工人是不是也要出来。
2:地面上的路况是可预见的,该女士走路不看路,负主要责任没错,就是承担太轻,这样的判决,这样的责任划分,很难不让碰瓷党产生【碰商场】的念头。所谓的扶弱过度。这就是典型。
3:道德素质教育层面,她出来逛商场。居然只顾着自己看手机!身边的家人呢?不需要一起开开心心好好逛商场?孩子行路不看路,大人都要拉一把。好好的一个大人出来逛商场,居然甘顺脚踏错摔倒,还跳起来咬一口商场,港真,这样的判决下来,我一个好好的人没事都想去各大商场转转。

这样草率的判决结果不是道德沦丧,而是人为地抑制了道德发展。一想到我打开门做生意,还要先教会客人走路,教会客人道德,教会客人做人才能开门,否则即使我提供了符合国家标准的场地,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满足了客人的需求,客人自己有个啥都是我的责任。我就想关门算了。
发表于 2017-11-17 03: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只能讲神奇的国度,奇葩的法官
发表于 2017-11-17 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卡奶个人 发表于 2017-11-16 20:42
你讲晒啦!在路边摔了还可以告政府咧

有现成的案例,假如路过有安全隐患,比如大树如盖遮档视线,路边有坑等等,那是可以获得一定赔偿的,这个证明了政府的人性化。
发表于 2017-11-17 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山水兄 发表于 2017-11-16 22:42
这位女士是在完工的商场,看手机走路,踩到湿滑物质摔倒的,后文说明湿滑物质是地上的绿色标线,然后法院予 ...

刑事案件使用无罪推定,但民事案件法院可以跟据常理,判赔。判词中明显说到有视频显示可据常理推理到地下有湿滑现象,普通的摔倒和湿滑摔倒通常是有所区别的,又说到绿色指示存在问题,商场有安全隐患负次要责任进行赔付,并没有什么不妥,假如一老人因湿滑摔死,商场分分钟钟要赔几十万。

         商场作为消费场所,必须承担因安全隐患造成的事故的责任,现在判六四分,也没有什么不妥,假如行路玩手机碰商场的墙壁,那是玩手机负全责,平地正常行走通常不至于滑摔,突然因湿滑摔倒,判商场有错负四成,法院判决有理。

         另举例:  假如商场的柱角锐利,有安全隐患,假如有人不慎被碰伤,商场需按比例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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