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父亲2016年7月25日因车祸去世,时隔数月,我全家收到茂南区法院被告通知,被告原因是我爸爸生前向原告李贤女(又名李亚琴)借两笔借贷,原告李贤女持有两张借条,1张写着借贷1万元,另一张写着借贷3万元.共计4万元,原告说:两张借条上的签名都是我爸的签名,后经过反复对比,两张借条上的签名根本就是两个人的笔迹.1万元借条上的身份证号码少了4位数,写错一位数,你身为借款人怎么能允许这样的错误,后经法院查明,查无此人,但是法院还是采纳原告的主张,另一张写着借贷3万元的借条上出现了两位证人,一个叫陈汉梅,另一个叫欧海生,两人均是原告的好朋友.第一位证人,陈汉梅证词是欧海生打电话给她和原告说,那么多钱在外面不安全,你们来我家吧,就这样他们三人到了欧海生家中达成了现已无人得知的3万借贷,第二位让人欧海生出庭,当我们问他是如何认识我爸时,犹豫不决的说是原告前年带他来我家做年例认识的,前年即是2014年正月20是我家的年例,是我四姐弟刻骨铭心的一日,我爸和我妈大打了一架,我爸打完我妈出走了两天,我对证人欧海生说你说假话,当天我爸一个客人都没有请到,他哑口无言,我们再问欧海生,是谁提意去你家完成借贷的,他说不知道,肯定是他们 再后来我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和我爸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5年并不是原告之前所说的普通朋友,判决结果令我们四姐弟大吃一惊,茂南区法院是根据哪一条法律规定父债子女还的,在现代社会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我们四姐弟根本没有继承过我爸留下的任何遗产,我爸唯一留下的只有一台摩托车,茂南区法院长究竟是根据哪一条法律,法规令我们四姐弟向原告清偿借款4万元及利息的,更可怕的还有,在开完第一次庭之后,我有个亲戚就告诉我们,你们的官司输定了,我问为什么,他又不肯说,在我们一再追问下他说了,原告李贤女的大哥就是茂南区法院的审判官,李某某,在第二次开庭的时候,我们忍不住就骂了起来,大哥怎么可以给妹妹审理案件,如此黑暗,在反腐的路上,还如此猖狂,一手遮天,我们大吵一番之后,法院就给我们打电话,说那你们可以申请换庭,后来我们坚决不换,就想看看大哥怎样给妹妹判案,结果大家都看到了茂南区法院的黑暗,现在我们已经上诉到了中级人民法院,在茂南区人民法院你可以一手遮天,我就不信你有天大的本事.本人现将此事发布上网给相关领导,以及网民评评理。 实名发布人:陈文森 电话:15915265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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