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民反映申请医疗救助程序繁琐 的调查情况答复
网友: 您好!我局接到你反映关于“吐槽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程序繁琐”的事项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现将调查情况说明如下: 网民杨先生,男,现一人独居,茂南区官渡街道办中区居委人,现居住在茂南区高山镇廉租房高山路172号,大约在十年前不幸患上尿毒症。茂南区民政局自2014年至今,一直为他办理了低保救助,2017年每月领取低保金480元。 大约12月中旬,杨先生到茂南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医疗救助,经茂南区业务股室工作人员审核,盖股室印章后;转到茂南区民政局加具审批意见、签名、单位盖章时,区办公人员要求他先找领导加具审批意见、签名后再来盖章,因其没有听清楚找哪一位领导,理解为找局长。恰好茂南区民政局局长当天下乡检查工作不在办公室,之后他二次再到茂南区民政局找局长,刚好领导外出开会。经茂南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解释后,网民杨先生已表示理解,并为网上问政之事表示歉意。 根据我局印发的《关于印发<茂名市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茂民发〔2014〕116号)、《茂名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茂府规[2017]3号)、《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工作的通知》(茂民办[2017]58号)文件精神,市区户籍低保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有两种途径:一、基本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所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可凭身份证、低保证等相关证件在定点医院的“一站式”服务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即时救助的“一站式”服务。二、基本医疗救助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在出院结算后需带齐有效《医疗救助结算单》、救助对象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据、住院费用收据复印件以及诊断证明,领取表格到居委会、街道办、茂南区民政局审核后再送到我局审批发放医疗救助金。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实行同一地区执行标准统一、审批统一、发放统一、管理统一,方便困难群众按属地就近救助。根据茂名市政府请示报告处理表(2017-782号)批示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茂名市社会救助属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茂民发〔2017〕72号),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市本级管辖的茂南区城区医疗救助的审批工作移交茂南区民政局和茂南区财政局管理。届时,市区户籍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只需要到2个地点即可办理(街道办的行政服务中心、区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茂南区民政局将按有关的时限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将资金拨付到金融机构,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
茂名市民政局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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