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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交警支队二大队事故组警官
您们好!
因我家属李*达驾驶摩托车于2017年11月24日19时许,在茂南区山阁合益十字路口路段,行驶过程中与另一辆行驶中的摩托车(驾驶员姓名不作透露)发生交通事故。12月18日,交警二大队王*鸣、许*作出茂公交认字(2017)第00199号事故认定书:李*达负事故主要责任。法律依据是:李*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另一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采用证据是:
1、受案登记表,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
3、车辆检验报告。交通事故交警表述为:2017年11月24日18时40分许,李*达驾驶粤KB49*T摩托车由东往西行驶至山阁合益十安路口时遇XXX驾驶的粤KYJ*1?二路(应该是错别字)摩托车由南往北驶来,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宗达和XXX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认定书上的道路情况表述:东往分界、南往烧酒龙底,西往高水路、北往平田村。车辆情况:两摩托车均为其本人,均无保险。
事故认定书发出后,我与家属均存在疑惑:
1、证据中双方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
2、证据中显示已作现场勘查,事故描述李*达当时驾车由东往西行驶,是否可以理解为:由分界方向往高水路方向行驶?事实李*达当时是由烧酒龙底往平田村方向行驶去买药;
3、证据中的车辆检验报告,两车均无保险,是否可理解为两车均未按法律要求进行年审?两车损坏,损坏位置来程度能否辅证当时两车是正向相撞或李*达被撞?
4、认定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对事故双方作事故责任认定,法律条文指向的是李宗达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对方摩托车是否年审,是否符合道路行驶未作表述;
5、无证驾驶属行为人违法行为,法律有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李*达也应当接受法律的处罚。但以无证驾驶作为事故发生的主因,而不是以事故双方当时在道路上行驶的实际情况作为责任认定,虽然两者内部存在联系,但是不是要区分开来呢?而且我们也认为对方摩托车并没有年审,但认定书上未见有表述,也没有聘请律师查阅,所以无从释疑。
事发后,我于次日到达医院看望和了解事故发生,李*达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粉碎性折,右侧头部肿胀流血、肋部瘾痛,手术时间长达6个多小时,对方于身体表面破损流血,手术缝合后于次日出院。住院过程中,交警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李*达反映:当时其正常行驶经过十字路口后接近路边卖鱼档时,突然被撞,被撞前未发现来车,被撞后人车均被撞飞随后倒地,致摩托车左侧手刹被撞断,对方摩托车车头灯、前轮破烂,人车倒在李*达的人车后面。证据采集是经办民警的工作,我无权加予主观判断,且证据栏显示警方已作车辆可检验,并且引为证据,情况应该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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