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村实名举报茂南区法院杨美安勾结串通案件,刮分村民群众征地补偿款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茂名市纪委、茂名市政法委、全体网友: 我们是公馆镇河之口村张屋村村民,现因茂南区法院杨美安法官被奸商刘毅、刘宇买通,勾结设局,以荒谬无耻、无中生有的借口和“证据”,推翻乃至180°颠覆了案件一审判决结果,欺负村民群众不谙法律法务,硬生生剥刮我村征地补偿款中饱私囊。我们这些被征地村民为全市发展贡献出世代开垦耕作赖以为生的土地,而作为聊养生计的征地补偿款,又要被法官大人勾结奸商讼棍剥削搜刮,上诉无门,唯有实名向上级领导进行举报,并将举报维权的所有消息情况在网络公诸于众,希望得到大家的同情和帮助。 一、奸商刘毅、刘宇张口要吃掉全村八成征地款,一审遭驳回 2010年初,刘毅承包我村灯卜塘周围面积约50亩的集体土地,故约定在3月15日对相关土地面积进行丈量。经丈量,该地块土地面积实际为68亩,后于4月3日与刘毅正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刘毅从2010年6月1日起承包土地30年,每年租金约6万元。 2010年5月13日,刘毅在合同尚未生效时,即将该土地转包给一名周姓老板。这一转手,刘毅做起了“二房东”,不仅每年交给我村的租金转由周某支付,并且另外收取周某租金每年27万,共转包30年,周某代刘毅享有其与我村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所载全部权利。 2015年8月28日,因国家建设需要,茂南区在我村征地92.54亩,共计补偿我村795万元。区政府征地涉及我村承包给刘毅的上述土地。在收到《征地预公告》当天,我村即在公馆镇政府的协调下,与刘毅协商解除上述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原因主要是,根据《民法通则》,这次征地并非在2010年3月前的既定规划,亦非公馆镇及我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可以预见的行为,当属不可抗力,《合同》应按不可抗力条款及时解约。 解约后,刘毅随即狮子大开口,提出要我村赔偿损失高达658万,企图一口吃掉全村全部征地补偿款的8成!我村为保护日后生计,与刘毅据理力争。刘毅不过是一个“二房东”,既没有按照约定经营我村租赁给他的集体土地,一分钱没花,一寸土没翻,仅仅一转手就赚了近五倍的租金,提出658万的赔偿属于张口讹诈。其次,刘毅在与我村协商《土地承包合同》时作了详细约定:如遇土地征收,地上承包方建设的附着物补偿归刘毅,土地征收补偿归我村。第三,因不可抗力解约的,不属于违约,赔偿刘毅于法无据。 经协商未果,2016年3月2日,刘毅便将我村告上法庭。然而经过周密调查取证听证,茂南区法院在(2016)粤0902民初502号的《民事判决书》中作出公正判决:判决认为,刘毅在与我村合意取得上述土地经营权后,即将土地经营权转包给第三人周某,由周某实际开发利用,而未参与到土地的开发和经营管理;我村因土地被茂南区政府依法征收而无法与刘毅继续履约,不存在违约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刘毅提出的658万的经济损失补偿,没有事实、合同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二、造谣打击报复,串通法官逆转一审判决 一审后,刘毅恼羞成怒,再生奸计,一方面,在网络造谣诬蔑案件一审法官吴勇军贪污渎职,收受贿赂,偏袒案件第三人(即与刘毅签订合同的周姓老板,实际上,一审判决结果中未涉及到周某)。目的在于制造舆论向两级法院施加压力,致使案件一审判决遭撤销,发还茂南区法院重审。 市中院许彦受到压力,判决认为案件一审判决未将刘毅的哥哥刘宇追加参与诉讼,违反法律程序,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茂南区重审。而刘宇仅代刘毅按月收取周某的转包租金,未与刘毅一起与我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究竟属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还是刘毅的代理人,到底何种身份仍需向法庭举证。但此抗辩并未被市中院许彦法官听取。 接着,在茂南区法院,在同一个地方,案件竟然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这一次,茂南区法院的杨美安法官依据同样的证据、同样的法条,认为在2010年3月29日,刘毅曾收到市国土局茂南分局的《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刘毅曾对上述土地进行过开发利用,即判我村补偿刘毅168万元。我村在一审时提出的证据和抗辩,竟然在杨美安法官主导的庭审中不予采信。 三、导致一审判决因程序违法流产,刘宇是谁? 在刘毅上诉市中院的庭审中,刘宇是关键人物。许彦法官认为,刘宇是一审案件中的利害人,而未被一审法院依法追加参与诉讼,导致一审违法;杨美安法官认为刘宇是民事诉讼第三人。 但实际上,刘宇作为刘毅的哥哥,共同签订与周姓老板的土地转包合同,收取周姓老板每月租金并出具收据,刘宇代刘毅出具的收据,只能证明刘宇代“二房东”弟弟收租。但刘宇并未与我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非与刘毅共同承包我村土地,与本次土地合同纠纷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而刘宇、刘毅两兄弟与周某签订的转包合同,仅能证明刘宇和刘毅之间可能存在合伙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每一次涉企业的民事诉讼都必须将所有大小股东一一列为第三人共同参与诉讼?况且,在茂南区二审当中,刘宇并未就本身提出额外的利益诉求,其身份根本不是民事诉讼第三人。以刘宇未参加庭审为借口,进而判决一审违法而推翻一审结论,其目的就是为将案件退还茂南区重审。 四、勾结偏袒原告剥削村民,杨美安披着法袍践踏法律 在二审当中,杨美安将一审时的所有材料或加以推翻、或弃置不用,对基本的事实证据不听不问,全凭原告刘毅一面之词。(一)避绕对刘毅的不利证据。例如:在刘毅与周某的转包合同当中,刘毅自认于2010年4月3日与我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且在本案的民事起诉状中,亦再次承认签订合同的日期为4月3日。但是,在庭审当中,杨美安不顾我方抗辩,采信合同签订日期为3月3日。如果不是杨美安帮忙,那么刘毅重要的证据资料难以满足时间上的逻辑。(2010年3月29日刘毅收到市国土局茂南分局的《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以此证明曾对土地进行投入,以补偿未借口刮取我村土地征收款。)我村举证在2010年3月15日方才对上述土地进行丈量,丈量的土地面积不可能出现在3月3日的《合同》当中,足可证明3月3日签订合同不是事实,加上刘毅自证是4月3日签的合同,那么常理上刘毅不可能在签订合同稳妥取得土地的经营权之前就投资这块土地;更何况合同生效在6月份,我村也不可能同意刘毅在当年3月就回填平整土地,那么2010年3月29日的《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作为庭审证据存在严重瑕疵。同样的证据和抗辩,一审法官采信而二审法官不听,这就说明了杨美安在审案中不是一碗水端平,简直就是谁给钱就听谁。(二)偏袒原告刮取我村征地款。根据《合同》我村与刘毅约定:“如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补偿费用归乙方所有,土地征收费归甲方所有,并根据乙方承包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而未约定在征收的情况下补偿的具体标准。借此,杨美安根据刘毅与周某的转包合同,单方面认为刘毅在未来的24年内每年均可以稳定取得转包租金,进而计算出我村应补偿刘毅168万元。未来不可预测,在周某可能违约等因素条件下“二房东”连续收租24年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我村的征地款是将世代耕种的土地贡献给国家建设,取得的征地补偿用于安置我们全村被征地村民日后的生活生产,一分一毫都关乎我村民群众的安居乐业。用未来预期测算我村应“酌情”从村民群众的血汗中搜刮,补偿刘毅168万,杨美安的判决简直是昧心,敢问杨大法官从这笔生意中能分成多少呢?另一方面,我村抗辩提出刘毅作为“二房东”,对土地从未投入一分钱,168万的补偿属于明显不当。刘毅在取得土地的经营权后,根本无心思投入开发土地,其目的也不在按合同使用土地,而是迅速地将土地转包给周某。即便刘毅对土地进行投入开发利用,亦不可能在短短一个月内回填平整土地4.5万方,回填平整土地的作业时间可能不足15天。据周某在答辩时称,该土地的投入开发利用主要由周某实际进行,花了六年进行土方施工方形成现在的规模。“二房东”不过实际拥有上述地块经营权一个月,已经空手取得了200多万的转包租金收入,在诉讼时竟然贪婪无度张口向我村索要658万的补偿。而我村的这次征地,涉及到本案土地的不过68.634亩,按照征地补偿标准8.6万一亩来算,涉案地块总共取得政府补偿590万,“二房东”刘毅的658万的诉讼请求,这不是“酌情”补偿,而是剥削村民群众血汗钱! 在庭审当中,杨美安根本没有听取我们村民群众的证词和抗辩,故意串通侵害我村合法权益,在庭审和判决中均曲意偏袒“二房东”奸商刘毅。如果不是杨、刘二人不存在利益勾结,应如何解释同意在茂南区法院就同一案件,就同一批证据,得出了180°截然相反的判决结论? 就此,恳请省高院、市委政法委、市纪委和市中院领导关注此案,严加查明,彻查杨、刘二人,对一些在中央高压反腐基调下,不收手、不收敛、贪赃枉法、渎职侵权、无视党纪、践踏法律的腐败分子和投机分子绳之于严法,让法律的公平公正正义得到真正申张,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并请全体网友共同监督。
实名举报人:茂南区公馆镇河之口张屋村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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