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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9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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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简要案情
申诉人:吴庆,男,1949年07月05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4907054034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官山三路2号大院,电话:15813029011。本人于1970年至1991年在茂南区袂花镇顿标、龙湾、北斗小学担任教师工作,曾任主任一职。
简要案情:2017年4月4日(清明节)17时38分,本人驾驶电动二轮自行车搭载妻子周亚华由西往东在茂名市茂南大道直行车道上行驶,吴东山驾驶粤K2789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3882挂车,在限行时段进入茂南大道并违规占用左边左转入市区车道由西往东违规直行;当时本人在直行车道上直行,是计划直行从立交桥方向进入市区回官山三路家中,当本人行驶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茂南大道与站南路交通岗停止线外十几米处时,被吴东山驾驶的大挂货车占道从后面快速超我的车,并将我的车撞倒,我妻子周亚华被大车后车轮压着左脚,吴东山只是下车看了一眼我们,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既不打110报警,又不打120叫救护车,在自己没有受安全威胁的情况下马上持车匙逃逸,导致无法将我妻子移出来开展救治工作,后造成我妻子周亚华死亡,本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犯罪嫌疑人吴东山被刑事拘留,不久后我儿子问交警的办案民警案情进展时,办案民警告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对吴东山不批准逮捕,吴东山已经被以证据不足为由取保候审;我儿子问办案民警,这宗案证据确凿,吴东山为何能被取保候审,办案民警说是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这是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的事。
2017年6月17日,我在茂名论坛发布了《吴庆老师实名申诉状、立贴为证》《看肇事司机吴东山如何谎话连篇》的帖,造成了强烈的反响(后这两份贴被移到子网站,子网站是没有人看的);在此情况下,茂名市交警支队一大队认为证据确实充分,再次对吴东山提请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我儿子询问交警又被告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又不批准逮捕。
案发几天后,我儿子即问了多名交警,案发现场四个角度的视频是否都收集了?这几名交警都告知我儿子,案发现场几个角度的视频都收集了,后来我儿子又问了多名交警,这几个角度的视频是否都提供给检察院了?这几名交警都说几个角度的视频全都提供给检察院了,被告知第二次不批捕后,茂名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办案人员却告知我儿子,交警只提供了一个视频,即由北向东拍的那个,没有新的证据,更不包括四个角度的视频,这令我觉得非常可怕,是否有人受到权势的压力刻意隐瞒销毁了证据?还是办案部门应该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只有一个视频很容易产生视觉差,因为就有交警支队交管大队的民警和我儿子说他看到视频是大货车和我的车是同时出红灯停止线的,而事实是我出了红灯停止线约十几米后大货车才追上我的,由北拍往南的那个视频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经了解,一般这些视频都是保存两个月的。
事故发生后,当晚就有人说是某某人的车队,说此人在茂名做很大领导的,经后来调查运输公司的股份在某某人小姨子卢雪影名下,而卢雪影也以负责人身份到交警一大队与我家人协商,当所有问题在网络公布后,以卢雪影为首的运输公司就不敢再公然出面,把所有责任推给司机吴东山,而此事故的保护伞令到执法部门倍受压力,恳请相关部门调查当中真相,调查茂名交警一大队,茂名交警支队,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执法人员是否因受到权力压力而有渎职行为。
这宗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茂公交认字【2017】第1236号已经认定吴东山负主要责任,茂公交复字【2017】第092号结果维持原认定,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两次对吴东山不批准逮捕,本人对这样的结果很奇怪,是不是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不存在批捕权力,还是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没有效力,还是这两个执法部门都没有权力,要等法院。还有对于交通事故是交警专业还是检察院专业?是不是目前的法律无法维护公道?
经询问茂名市检察院信访科的工作人员,信访科的工作人员说检察院办理这宗案的负责人是朱冠恒,办案人员是卢智琼,陈伟涛。
本人儿子也就这宗案情咨询了一些律师,律师也说“这宗案在交警已经认定嫌疑人吴东山负主要责任,办案部门在没有得到家属谅解书的情况下对嫌疑人吴东山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闻所未闻,对方已不是在游戏规则内玩,而是不顾游戏规则任其玩,没想到现在还有人敢这样!”这宗案像镜一样明,全国类似案件无数,有那宗案是交警两次认定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仍不对司机执行逮捕的?明眼人一看就知是什么原因!没想到在十八大后,十九大召开之际,我要为妻子讨回公道却这么难!我该怎么办?
事实和理由
一、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吴东山不批准逮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不正确、不妥当的。吴东山的违规驾驶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2015年5月30日,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茂名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布了《茂名大道、茂南大道实行交通管制的公告》,自2015年6月5日起,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重型普通货车辆在交通高峰时段(即每天7时至9时,17时至19时)通行茂名大道和茂南大道。这宗交通事故发生在茂南大道,时间是17时38分。吴东山在这个时间段驾大货车进入茂南大道是违规的。政府部门发布《茂名大道、茂南大道实行交通管制的公告》的目的是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正是吴东山漠视政府公告,才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何只字不提,明明路牌在公路边坚立着,而交警办案人在权力的迫使下,说路牌被修路施工队毁了,以此为肇事司机脱罪。这份公告还是茂名和事故现场四个角的视频为证据和事故现场四个角的视频为证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的。
2、吴东山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占道超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该车道是左转弯进入市区的车道,吴东山违反规定占道直行,同时,该车型也是禁止左转进入市区车型,并有警示标志,因此,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角度评价,吴东山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绝对原因,应当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3、吴东山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不愿意在直行车道等待,并且为赶交通灯时间快速行驶并占用左转进入市区车道直行,主观上是有明知道的故意,自信认为不会发生意外,但该行为是具有间接故意性,并且由于制动隐患导致车辆无法达到应有制动水平引起意外,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4、吴东山违规驾驶大货车在限时段交通高峰期进入茂南大道(无路权),并违规占用进入市的左边左转车道(也无路权)快速违规超车直行的交通事故,从道路规则和四个角的视频可以清楚地证实,吴东山驾驶大货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认定书(1)已认定的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2)未认定的: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吴东山的行为情节十分恶劣,主观恶性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1、吴东山有逃逸行为。吴东山发生事故后,既不报警又不打120救护,没有停留等待交警部门处理,而持车匙离开现场,吴东山在没有受到安全威胁,也没有受伤治疗需要,为逃避责任,不负责任离开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逃逸,事后到案的行为,只能作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作为考量。办案交警人员在权力迫使下,时而说肇事司机在公路边,时而说交警带去检测酒精,为肇事司机脱罪。
2、吴东山因逃逸行为导致我妻子无法及时救治而死亡,其行为是主观故意的。事故后,吴东山现场察看之后,明知被害人左脚被肇事车轮压住,应当等候交警部门和救护人员指挥救治,但吴东山依然持车匙离开,导致无法挪出被害人,导致无法开展救治工作,更在两个多小时后,交警通过不断努力才找回车匙,车辆才被挪开救出被害人,但已经不治身亡。吴东山主观故意拖延我妻子的救治时间,有意让我妻子死亡,其性质恶劣,已存在故意杀人行为,并存在逃逸行为。
3.当日是清明节,时间段正是节假日回城高峰,车流量大,人流多,吴东山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他没有设置危险警示标志就逃逸,极易造成二次交通事故,此等行为性质恶劣,不顾他人性命。这些视频中都可以看到,茂名市检察院的人为何依然对吴东山不批准逮捕?
(备注:此申诉状我已经以挂号信的形式寄给广东省李希书记、林贻影检察长、胡春华书记、马兴瑞省长、施克辉纪委书记、李春生副省长、郑红检察长、茂名市李红军书记、许志晖市长、刘芳副书记、肖叶纪委书记、黄果副市长、王天鸿检察长,并在天涯论坛,茂名论坛等网站发表,希望有领导能根据事实,依照法律为我的妻子讨回公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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