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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无视交通法律法规,变更车道、超速超载、无牌无证…请看看这些场景……
案例一:
2018年1月13日13时许,在某学校读高一的学生陈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同学黄某在X631线从顿梭往沙田方向行驶,途经高州沙田镇曹岭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周某驾驶的粤KK41*6号大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摩托车驾驶者陈某与乘客黄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此交通事故中,由于陈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会车时靠左侧路面行驶造成发生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造成两名年轻人失去了宝贵的生命,惨烈场景令人触目惊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1款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案例二:
2018年1月12日10时30分许,夏某驾驶粤K25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高州市光明路往潘州中路方向行驶超越前面同方向右转弯的茂名超L79**号电动二轮摩托车时没有拉开必要的横向安全距离,导致两车发生碰刮,电动车驾驶员冼某、乘客叶某被货车右后轮展压,两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夏某驾驶超载车辆超车时与被超车辆没有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冼某驾驶与准驾不符的电动二轮摩托车,搭载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右转弯时没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案例三:
2018年1月9日早上7时许,柯某驾驶粤K58A**小轿车在国道207沿潭头镇往大井镇方向行驶至潭头镇潭头村路口时,与正在人行横道斑马线上行走的行人潘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潘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交通事故是由于柯某驾驶机动车时未确保安全驾驶,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让行而造成,柯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五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罚款200元,扣3分。
这一个个发生在身边血淋淋的案例还不能警醒你吗?
警方提醒
第一、无论是驾车还是乘车,希望大家能够系好安全带。
第二、行车时一定要遵守限速的规定,要减速行驶。
第三、希望司机能够让行斑马线上的行人,这是道路通行的一条基本的规则。
第四、建议在雨雪天气和恶劣天气条件下,大家注意驾驶的技巧。
第五、广大司机,开车时务必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车。
第六、如果遇到交通事故不要慌张,要及时报警,有条件的司机朋友尽量可在车内安装行车记录仪,做好证据留存。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案例来源茂名交警、高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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