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茂南区人民法院杨美安审判长解释判决疑问 原告符宗锋起诉被告李亚仔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审理中出让人发现符宗锋与第三人冯义成有恶意串通的可能,意图通过诉讼诈骗违约金。被告李亚仔于2017年7月7日提起反诉并追加第三人,受理后即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重审与反诉合并审理。由茂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杨美安法官任审判长,案号:(2017)粤0902民初1386号,2017年10月16日作出判决:“驳回李亚仔的反诉”。本案判决疑问请杨美安审判长解释! 一、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方当事利益的案件一般都蓄谋已久,具有高度通谋隐蔽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查取证。本案符宗锋与冯义成有恶意串通的可能,人民法院应依据职权调查取证,法院依据职权调查取证是法官作出公正判决所必需的手段。请杨美安审判长解释,为什么不按该法律规定依据职权调查取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反诉原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本案反诉证明符宗锋与冯义成恶意串通的主要和直接证据。请杨美安审判长解释为什么反诉原告申请调查取证也不调查取证? 三、是否明知调查取证,若证明符宗锋与冯义成恶意串通的后果是涉及恶意查封,虚假诉讼,欺诈诉讼的犯罪行为,而故意不调查取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请杨美安审判长解释,对反诉原告调查取证的申请既不调查,也不送达调查申请不予准许通知书便开庭是否程序违法? 五、判决书第14页第3行:“至于被告李亚仔主张原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诈骗违约金,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46万元的反诉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可另寻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请杨美安审判长解释: 1、反诉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理由是什么,在强调说理的当下,请说明理由?若涉嫌刑事案,按法律规定应作出裁定中止审理,将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査。若反诉请求不符合反诉程序、条件和法律规定应用裁定形式驳回反诉,为什么是驳回反诉请求? 2、“可另寻途径解决”请说明应寻什么途径解决?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属程序法,若不符合该法律规定应是驳回“反诉”,为什么驳回“反诉请求? 六、判决书第15页第3行:“驳回被告李亚仔的反诉”。请杨美安审判长解释: 1、判决书第14页:“因此原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判决书第15页:“驳回被告李亚仔的反诉”。请问杨美安审判长本案判决是驳回“反诉请求”还是驳回“反诉”,因“反诉请求”与“反诉”有天壤之别? 2、若是驳回“反诉”是不符合程序规定是用裁定形式,为什么用判决形式? 3、若是驳回“反诉请求”,为什么又退回反诉费?驳回“反诉请求”是实体判决,则反诉沒有证据和事实依据,也就是官司输了,输了官司不可能退诉讼费。 4、为何混淆“反诉请求”和“反诉”概念,是否意图诱导当事人“另寻途径解决”,而走入诉讼死胡同? 六、《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反诉原告对驳回“反诉”不服提起上诉,为什么要交上诉费,请杨美安审判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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