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国土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8年2月7日在官网主页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公告要求2018年6月前,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具体处理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范性文件),妥善处理所辖区域范围内各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请问贵局何时能实施具体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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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处理当前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加快出台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已在所有市、县(市、区)全面落地实施,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但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不断深入,过去分散登记的弊端集中爆发,造成在分散登记过渡至统一登记过程中遇到了诸多政策性难题,而且量大面广,情形复杂,处理难度大,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切身利益,若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的平稳有序实施,乃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的重要性和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的迫切性,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动作为,成立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门机构,针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于2018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具体处理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范性文件),妥善处理所辖区域范围内各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二、统筹兼顾,分类处理,准确把握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尺度 (一)针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且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但没有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证的不动产,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办理。其中,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认定,可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相关政策。 - 针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但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不动产,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暂缓办理。不动产所在地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再凭当事人提交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依法处理完毕的证明材料办理登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商品住房开发的,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针对在合法宗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已多次转移并形成清晰交易链条,且相继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但没有同步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不动产,当事人持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共同申请登记的(若房屋所有权人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已故,由其全部合法继承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受理,在依法公告并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后,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涉及划拨用地转为出让土地用地的,当事人应先按当地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完善相关税费后,再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四)对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划条件、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超用地红线、超容积率的不动产,应在有关部门查处整改到位后,凭有关证明文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但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行为已发生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购房人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现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办理,并按已建成的建筑现状进行重新测绘落宗,附记栏标注“相关违法违规情况须待进一步处理”。对于开发过程中存在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等违法违规情况,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责成相关部门在登记后一年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送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 (五)由于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造成购房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经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若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晰、界址明确,申请登记的房屋在用地、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文件批准建设的范围内的,可由购房人单方申请,经公告后依法办理首次、转移等不动产登记。 (六)对于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职工福利房,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区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置:若所在宗地为出让性质,当事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完全产权;若所在宗地为划拨性质,当事人应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土地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和土地出让金或价款的缴纳标准,由不动产所在地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七)针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对原批准土地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二级类不对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二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进行登记,土地使用期限截止日期与原土地出让合同保持一致,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记载原批准用途。不动产所在地政府应及时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登记后一年内,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八)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当事人购买已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现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仍处于抵押状态的,若抵押权人同意,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办理,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明土地抵押状况。 (九)对历史形成的违反《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土地等不动产设立抵押融资的,当地政府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分不同情况采取清偿、置换、完善手续等方式妥善处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再行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 (十)对于城乡规划未覆盖的地区,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但当地乡镇政府须出具经严格审核的不动产建成时位于城乡规划未覆盖地区的证明;对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委会提供证明,镇政府出具《调解协议书》,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当地政府应加快推进规划未覆盖地区的城乡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并严格审核申请的不动产在建设时是否属于城乡规划未覆盖的地区。对属于未覆盖的,应补充或修编规划,将其纳入规划区范围;对属于已覆盖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处理后,再行依法登记。 (十一)对于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其幢基底涉及跨宗地的房屋,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暂缓受理,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涉及宗地进行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处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相关审批文件,再行办理。 三、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全力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平稳实施 各地要讲政治、顾大局,从历史发展的长远眼光高度重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切实做到在宏观上平稳把控、微观上大胆探索。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农业、林业、海洋、财政、法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依法、规范、便民的要求,共同推动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平稳有序实施。 (一)全面完成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移交和管理是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础。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将原有的房屋、林地、草地、海域等登记簿、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原始纸质资料或电子资料完整同步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确保登记资料的唯一性、统一性、合法性、安全性,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档案规范有效管理。 (二)加快存量数据整合。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经费保障,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现有土地、房屋、林地、草地、海域等登记信息,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完成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迁移整合和建库工作,实现网上能查可用。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明确规定,是体现不动产登记工作意义之所在。各地要积极作为,依法履职,根据共享数据的用途,按需共享相应的数据信息。共享双方要制定数据共享办法或签订数据共享协议,明确数据共享内容、共享方式、数据保密要求、安全保密责任等内容。 (四)健全监督和纠错机制。对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发证行为,当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和行政纠错机制,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防止产生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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