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秋之子 于 2018-4-14 11:06 编辑
一、背景和目的 为加强我市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和市政府财税联席会议,我局于2016年11月制定下发《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我市契税纳税期限为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
近一年来,我市通过明确契税缴纳期限,加强了契税的征收管理,保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目前省地税局拟统一全省契税纳税期限,要求各地统一契税纳税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之前。
二、公告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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