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信宜籍“陈冠希”因涉嫌在网上传播色情视频遭通缉。据知名微博网友透露该男子已被警方抓获。信宜一男子使用”91秦先生“ 这个网名,通过欺骗手段和多名女子发生关系并偷拍,之后将视频、图片传到网上。据知名网友微博信息,陈某已被抓获
后语:陈某曾是小编从“关注信宜”上认识的一位网友。在小编最初的印象里,他是一个勤劳的小伙,愿意在公园附近摆地摊卖小饰品;两年后,在网上看到有网友爆料说他卖假面膜,再然后没留意到他的其他消息了。大概4年后,就发生了今天这事......小编认为,你贪婪无过,但请不要为自己的贪婪而损害他人的利益;要知道你所做的这些事将是他人一生的伤痛,自己也要负法律责任。信宜的广大网友们要引以为戒,不要做第二个“陈冠希”。
陈某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第101条、第120条分别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我国《刑法》第283条、第284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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