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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600862|回复: 15

@茂名卫计委@茂名市人社局,高州某医院的做法对吗?(13楼茂名市人社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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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1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茂名卫计委@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州市卫计委@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于乡镇医护人员的生育产假及生育津贴问题
       茂名卫计委、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州市卫计委、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位领导你好:   
       1、高州市某医院规定女职工产假无论是顺产还是剖腹产,享受的生育假期仅为4个月时间,与【《茂府〔2015〕53号
关于印发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中的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相差甚远,比茂名下发的文件通知精神相比,明显女职工的产假时间缩短了两至三个月。请问@高州市卫计委@高州市人力资源与和会保障局   高州市某医院这样的规定是否与上级文件相背,是否违反了生育相应条例。
     2、高州市某医院在职工大会上明确规定,已经领取到的生育津贴(从2016年起)必须全额交回单位财务,不按要求交回的将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相应部分金额。未申请办理的女职工也必须申请办理生育津贴的申领。请问茂名卫计委、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州市卫计委、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州市某医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依据是什么?还有一个非行政性单位是否有权扣职工工资呢?
       单位领导是是否滥用职权,是否违反国家相应条例、制度、法律法规!
       两局麻烦解答下,谢谢!


发表于 2018-5-31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我都想知道是怎么回事的
发表于 2018-5-31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生育津贴系社保局补贴给用人单位用于发放产假期间产妇的工资的吧,如果单位在产妇休产假期间已足额发放工资,生育津贴交回比单位应该系按规定来的。具体要等官方解释
发表于 2018-5-31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不明?4个月(120天)与茂府的128天只相差8天,怎会短了两到三个月
 楼主| 发表于 2018-5-31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xiaoke568 于 2018-5-31 11:07 编辑
广场舞领班 发表于 2018-5-31 10:55
不明?4个月(120天)与茂府的128天只相差8天,怎会短了两到三个月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女职工的权益。在产假方面,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结合《办法》和《条列》,剖腹产等难产产妇可休98天(基本产假)+30天(难产假)+80天(计生奖励假)=208天。顺产产妇可休98天(基本产假)+80天(计生奖励假)=178天。


 楼主| 发表于 2018-5-31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xiaoke568 于 2018-5-31 12:04 编辑

感谢
发表于 2018-5-31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产假是少了两个月。不过休产假期间,工资收入和生育津贴是不能同时领的,只能领其中一个。
发表于 2018-5-31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第一条可以按照最新条例计算,第二条,如果你休产假期间,单位有给你发工资,好像单位是有权收回这笔钱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5-31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为什么不能编辑内容了@版主
发表于 2018-5-31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休假期间,如果工资照领,生育津贴应该交回单位,不能领双饷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5-31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1_1005:}
 楼主| 发表于 2018-5-31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问题已经部分解决,本贴终止
发表于 2018-6-1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xiaoke568”网友和各位网友:
       您好。你提出的有关问题我们已收悉,现根据我局职能答复如下:
       一、生育假期的有关规定
     《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主要明确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计算标准,不规定职工生育休假天数。职工生育休假天数应以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例为准。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用人单位违反产假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违反奖励假规定的,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女职工可以向当地卫计部门反映。
      二、医院对生育津贴的要求是否违规的问题
      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203号令)的有关规定,2015年9月30日,我市制定了新的《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茂府〔2015〕53号),主要是为了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增生育津贴待遇,文件第十七条明确职工已领取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的,应从生育津贴中将与其所领取的工资等额部分交回用人单位。网友“xiaoke568”你提到医院要求“全额”交回单位与文件不符。
      生育津贴的计算和发放规定如下,供网友们阅知
     (一)生育津贴的计算天数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计算: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生育津贴的发放
     生育津贴的发放按非财政供养人员和财政供养人员分两种不同的发放方式,但待遇计算办法都是一样的。目的是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确保在生育期间单位能足额支付参保职工工资,促进公平就业,缓解女职工就业难形势。
     1、属于财政供养的参保职工。由所在单位持规定的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拨付给单位。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将高出部分支付给职工后,余下部分存入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专户。生育津贴低于或等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全部存入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专户。
      2、非财政供养的参保职工。此类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本人持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的假期逐月拨付生育津贴给职工。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已领取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的,应从生育津贴中将与其所领取的工资等额部分交回用人单位。
      感谢大家对我市人社部门工作的关注,祝生活愉快!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1日
 楼主| 发表于 2018-6-2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首先:感谢领导的回复,真的非常感谢!对生育津贴一项已无异议,认同单位做法。
其次:我是临时工,请问工资是按扣除五险一金后的算还是按扣除前的金额计算。
最后:80奖励产假文件和《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茂府〔2015〕53号)在哪里可以找到。用人单位要求提供文件后按文件休产假,但我们无法找到有效的文件。
发表于 2018-6-6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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