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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合法权益谁来保障?权大还是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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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本人家庭在国家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家庭3口人共承包集体4块土地共2亩,从1999年一直耕种至今,一直都没有任何问题。自2017年土地确权开始,我合法承包的土地相继被电白区水东湾新城纪工委副书记何伟生及其母亲以多个版本的争议理由阻扰确权:
版本一、我们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假的;
版本二、我们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我们通过自己填表去做的;
版本三、我们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是指向我所承包的土地;
版本四、我们合法承包耕种二十年的土地,“四至名称”不符。
千方百计都是朝着侵占我的土地而来的,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市民,是否有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法律如何解读?
电白区水东湾新城纪工委副书记何伟生及其母亲把自己承包的土地与他人调换成两大块后,用红砖围筑起或建成房屋。捂住自己的土地再来拿我的土地与你调解,这种行为和做法也只有人民的纪委书记才能做得出来。
1、经电白区农业局的李贤彬股长确认,我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真的;而且证上所有信息与镇农业局存档的底册相符。(版本一不攻自破);
2、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2005年经电白县人民政府核发的!电白县人民政府是根据1998年实际承包的土地统一核发出证的!程序上没任何问题。(版本二又不攻自破);
3、我们所承包的2亩土地,政府是1998开始登记,1999年正式开始承包,耕种了6年之久,2005年才拿到电白县人民政府核发的承包证。直至如今,耕种已经二十来年。(版本三不攻自破);
4、四至名称不符。根据林头镇政府现场勘察结果显示如下:
经营权证上写明:(东:路,南:陈伦,西:连子,北:亚梅)。
现场勘查情况为:(东:路,南:陈锦安,西:连子,北:亚梅)。

关于西面“连仔”的表述,在方言中是水沟的意思,不管是写“连子”“连沟”“连溪”都是水沟的意思!这点没任何问题!
现场勘查结果,我家庭合法承包的土地“四至” 名称中有“三至” 名称与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写的相符,而且,我土地四周围各方,没有任何一方对我的土地界至名称及界至提出有任何异议!包括南面界至名称为陈锦安方。

关于南面界至名称现场勘查结果为陈锦安,与我承包证写的不符,但其与我方并没有纠纷!也无提出争议!
电白区水东湾新城纪工委副书记何伟生及其母亲没有土地在我的土地四周围,竟然能凭空提出争议,且争议能被林头镇政府采纳。历时一年时间林头镇政府对我的土地先是符合确权,又取消,又确权,再取消,然后的然后,给我们确权了,不久又被取消!(这是电白区水东湾新城纪工委副书记何伟生权力干预,威胁恐吓基层工作人员的结果,有视频录音证据佐证)
林头镇政府采纳电白区水东湾新城纪工委副书记何伟生及其母亲的异议请求不给我土地确权的事实,不但无法律依据、事实不清,且均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总则,第5条、第9条;第二章家庭承包,第14条第1点与第2点;第24条、第25条及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35条等。

根据《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2011]2号文件以下内容:
三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承包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和物质利益。在城镇化、工业化深入推进的过程中,要防止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现象发生,避免给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定分止争的根本措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是调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关键证据。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将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基本原则。一、是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
二、是依法规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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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1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茂名市纪委@茂名市农业局
发表于 2018-6-1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广东省纪委@广东省农业局
发表于 2018-6-1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悲伤的中国法律!
发表于 2018-6-1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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