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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春节过后才领了一个月的工资,茂名市公路管理局,请问这个月还是要继续拖欠我们一线人员的工资吗?!
历年度政策性工资级别调整不落实。茂人社(2014)12号文基础性绩效工资人均500元/月至今未执行;茂府办(2015)62号文即国办发(2015)3号文从2014年10月1日执行,实际执行时间为2015年12月,欠缺14个月的工资未补发:人社函(2016)2797号文即国办发(2016)62号文从2016年7年1日执行,实际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欠缺6个月的工资未补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文件号是茂人社[2011]139号文人均500元/月是2015年1月执行(2011年开始执行时间至2014年12月的绩效未发),茂人社[2012]180号文人均500元/月是2015年4月执行(2012年开始执行时间至2015年3月的绩效未发)。
关于解决茂名市公路通行费征收人员
分流安置问题的申诉
茂名市人民政府取消年票制人员安置及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取消公路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有关文件要规定,其中,粤交费函〔2016〕2654号规定:“取消收费涉及人员安置工作的,由各地市政府负责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粤交明电〔2016〕95号复函茂名市人民政府,明确要求:“涉及人员安置工作由你市负责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等有关规定。但由于市公路管理局对收费单位的属性及一些历史发展沿革存在较大偏差,导致在一系列决策中,错误地将收费单位归类为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严重损害了我们收费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强烈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茂名市实际,平稳、妥善地解决职工分流安置问题。
一、公路局违规操作将收费单位定性为经营性收费单位,严重违反了省交通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
1、2006年前,茂名公路局辖下的收费站除1996年成立的325收费站属经营性外,其余都是非经营性收费站。省交通厅、财政厅文件(粤交公[2001]1007号)对我市非经营性收费站进行了明确划定。
2、由我茂名市公路局申请批复的我市茂机编办[2006]20号文,将我市收费站归类为经营性收费站是与省交通厅、财政厅的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是违规的、不合法的,根据上位法的原则,应视为无效文件。
3、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我市收费站都是严格按广东省交通厅、财政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全省非经营性收费站的属性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精神,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据广东省34号令第五条第(六)点规定,“非 经营性收费要使用省财政票据,经营性收费使用的是地税票据”的要求使用票据,到2016年12月31日止,我们收费单位都是严格按非经营性类别使用省财政专用票据,而不是使用经营性的地税票据。
通过以上事实,自始至终,我市收费单位都是按非经营性的属性进行运作,而不是依照我市茂机编办[2006]20号文的经营性单位属性进行运作。由此足以证明,我们收费单位事实上就是非经营性收费单位。
二、依照错误的经营类别所归类的公益三类性质是完全错误的,应重新核定为公益一类。
茂机编办[2013]86号文,单位公益类的条件正是依据茂机编办[2006]20号文的单位经营性进行公益三类划定的,而茂机编办[2006]20号文我们认为是一份违规、不合法的,是与省交通厅、财政厅的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无效文件。因此,市公路局申请批复的茂机编办[2013]86号文将收费单位归类为公益三类,也根本就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茂名市公路局这样做,我们估计就是不惜牺牲收费单位职工的权益,从而达到违规使用通行费返还经费的目的。虽然,2006年茂机编办[2006]20号文将我市收费单位归类为经营性,但根据省34号令,我市通行费征收属政府还贷的收费项目,收入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按34号令计提的管理经费,2013年前依然都是返还到市财政。2013年市公路局将收费单位归类为公益三类后,返还的经费直接划拨到通行费征管中心帐户,所有经费从此就由市公路局自主支配,这样,公路局就规避了财政监管,这是与省有关“收支两条线”的文件精神相违背的。
另外,作为收费单位及职工对单位被分类为公益三类也根本不知情,事前没征求过当事单位的意见,及按程序进行公示,连最基本的单位分类文件也没下发相关的收费单位,剥夺了职工的知情权,分类报批及发文所走的程序不规范、不合法,应给予纠正。
三、公路局历届班子不作为,导致收费单位职工工资、津贴、社保等福利待遇得不到应有保障。
目前,作为公益三类的收费单位人员与局其他同时期的参公人员、或其他单位的人员退休社保差遇大,退休金严重偏低。就算将来社保并轨,作为我们非参公人员,尤其是公益三类,应有的社保待遇就根本享受不到。例如:人社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发放的通知》(茂人社〔2017〕115号)文件,当中规定的发放范围,我们收费单位正是不予发放的公益三类。况且,公益三类身份,就基本上剥夺了我们向其他财政统发单位调动的权利,扼杀了这部分人的发展机遇。
多年来,我们一直工作在收费一线,面对得最多的是高温、寒冷、灰尘、废气、噪音等的侵蚀,甚至面对一些不理解通行费征收的司机谩骂、以至殴打。我们一直能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以理服人”,以谨慎的态度征好每一分通行费,为民服务,为公路建设筹备资金。然而,我们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在全公路局系统是最低的,一些该按政策落实的工资津贴待遇,常常因公路局资金困难而打折扣,或根本不予落实。如:2012年、2013年收费单位的绩效工资只发放了80%,公路局党组虽承诺以后会足额补发,但至今毫无声息。就连本应同工同酬的过节费,对收费单位等非参公人员也是大打折扣,2017年非参公人员过节费从2016年前的1800元/年,调整到了3600元/年。而参公人员过节费已从2016年以前的4000元/年,调整到了8000元/年。另外,还有多项应按政策落实的增加津贴待遇文件,全公路局都未落实。车改、住房补贴等待遇收费单位就根本享受不到。
一直以来,在历次工改及有关机构改革中,我们收费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一次又一次地强烈要求局党组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依照中央有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机构改革及人员过渡政策,充分考虑职工的切身利益,更合理、更人性化地纠正相关错误,妥善处理好我们收费单位职工的公益类别、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但公路局历届班子都对造成的错误缺乏勇气去纠正、去弥补,根本上就是乱作为、不作为!
4、 不依照省关于取消年票制后妥善安置收费人员的有关规定,违规出台所谓工作安排方案,进一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全省取消年票制的17个地级市中,有非常妥善的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公路局这此官大爷们,不去认真调研、好好借鉴,如揭阳市:其市情实际、收费人员规模等与茂名市相当,其分流安置收费人员统一纳入市财政统筹,人员工作也是安排到属区基层养护站,分流工作妥善、平稳,职工无异议。但我们茂名市公路局却是我行我素,不顾职工的反复要求和建议,违规出台的《茂名市公路管理局印发收费单位人员工作安排的通知》(茂路人事〔2018〕23号)等一系列文件,严重违背省、市关于取消年票制后妥善安置收费人员的有关规定,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全体收费单位职工的强烈反对,但公路局依然专制地强制推进,人为地激化矛盾、制造混乱,影响稳定。
五、强烈要求保障收费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妥善解决取消年票制后职工分流安置问题
因此,我们强烈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茂名市实际,平稳、妥善地解决收费单位职工分流安置问题。
1、以战略的眼光,适当提高职工辞职补偿标准,将收费人员整体彻底地分流向社会。我们要求结合当前的物价水平,以及地区经济发展实际,以2017年茂名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标准给予相应工龄补偿。
2、 恢复收费单位职工公益一类身份、落实安排到所属养护站的事业单位编制、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并补发2004年以来拖欠及应按政策而未落实的收费系统职工工资、津贴等各项福利待遇。在解决上述问题前提条件下,按《茂名市公路管理局印发收费单位人员工作安排的通知》的办法分流安置工作。
附件:
1.粤交费函〔2016〕2654号;
2.粤交明电〔2016〕95号;
3.粤交公[2001]1007号;
4.茂机编办[2013]86号;
5.茂机编办[2006]20号;
6.茂路人事〔2018〕23号。
(小编配图)
2018年5月29日 收费单位全体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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