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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茂铁路不合理的票价,已经有法律界人士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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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2018年7月1日,江湛铁路正式开通,从湛江可乘高铁直达广州,粤西人民进入高铁时代,结束粤西三市不通高铁的历史。然而高昂的票价一经公布,即引起网友广泛热议,微信朋友圈一片吐槽,甚至人网友将“和谐号”动车PS成“水鱼号”。根据资料显示,深湛铁路开通运营初期,除动卧列车外,将分时段、运行时间等实行9.5折、8.5折、7.5折三种折扣票价。广州南-湛江西全程428公里,时速200km/h,按7.5折二等座票价为206元,按8.5折二等座票价为228元,按9.5折二等座票价为249元,目前广州南-湛江西按8.5折二等座票价为228元。而深圳-厦门全程520公里,时速250km/h,二等座票价180元;广州南-广西南宁全程570公里,时速250公里,二等座票价160元。相比之下,深湛高铁票价比其他地方的高铁价格贵很多,有网友称之为中国速度最慢且价格最贵的高铁。


广东国霖律师事务所李斌泉律师综合分析网友反映的问题,详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质疑深湛高铁的票价制定程序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70号】规定:
        一、对在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上开行的设计时速200公里以上的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旅客票价,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自主制定;商务座、特等座、动卧等票价,以及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客运专线旅客票价继续实行市场调节,由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
二、铁路运输企业制定高铁动车组一、二等座旅客票价时,应当制定无折扣的公布票价,同时,可根据运输市场竞争状况、服务设施条件差异、客流分布变化规律、旅客承受能力和需求特点等实行一定折扣,确定实际执行票价。公布票价和实际执行票价要按照明码标价制度规定,及时通过网络和售票窗口等渠道告知旅客。制定公布票价应当在售票前对外公告,调整公布票价应当提前30天对外公告。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计价格(2001)2086号】规定:
一、列入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由国家计委主持听证。其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国家计委可委托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二、对列入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并已由国家计委主持对定价原则、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进行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原则上不再进行听证。对其中有若干调价方案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的项目,如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再进行听证的,要报告国家计委批准后实施。
三、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当进行听证。地方价格听证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目录中应明确由哪一级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听证。制定和调整地方价格听证目录要报国家计委备案。
四、价格听证目录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对于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未列入听证目录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如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听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高铁属于垄断经营的公用事业,其票价制定应当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并根据《价格法》第二十三条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举行听证,提前30天向社会公众公布票价,不至于引起如此热议。
深湛高铁的开通是粤西地区2000多万人民期盼已久的大喜事,结束以往逢年过节高速公路堵得水泄不通的现象,方便广大粤西人民的出行。李斌泉律师作为粤西子民,也希望可以坐高铁常回家看看,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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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没什么用吧
发表于 2018-7-2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起码比没人关注有用
发表于 2018-7-2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8-7-2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根本没有人查
发表于 2018-7-2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水鱼号,不错不错
 楼主| 发表于 2018-7-2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种票价完全违规,现在专业认士确认违法!粤西法律界人士完全可以组成律师团队与广铁(或制定票价的部门交涉),如无结果完全是可以提起上诉的!中国提出建设法治社会,这是一个很好教材!
发表于 2018-7-2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不管广铁是什么章位,铁路本身就是垄断企业,价格应该公平公证,且需要尊重民意,切实需要举行相关价格听证会,由各方代表出来定价。
发表于 2018-7-2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水鱼号。哈哈哈
发表于 2018-7-2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举报,对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交管局)在交通违章罚款管理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
http://samr.saic.gov.cn/xw/yw/zj/201806/t20180627_274768.html

一是北京市交管局未经公开竞争性程序,确定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作为北京市交通违章罚款唯一代收银行。1995年,北京市交管局未经公开招投标等竞争性程序,与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签署委托协议,并发布相关通告和通知,确定该行作为北京市交通违章罚款唯一代收银行并延续至今。《招标投标法》和《反垄断法》相继实施后,也未依法依规进行调整。二是线下交纳罚款只能通过工行卡办理。自1995年起,根据北京市交管局相关规定,北京市驾驶人在京发生的交通违章,必须到工商银行网点交纳罚款。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近年来北京市交管局逐步开通了线上交纳罚款方式。违章驾驶人可通过北京交警APP、12123交警APP、北京市交管局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站等线上交款渠道,使用所有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缴纳罚款;外地驾驶人在京发生的现场违章,还可以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11家银行的全国任意网点交纳罚款。但北京市驾驶人在京违章,线下交纳罚款仍然只能到工商银行网点办理,即使通过设立在各网点以及部分执法站、交通队、车辆检测场的多媒体自助终端机或者工商银行ATM机,也只能通过工行卡办理。三是未向社会公示不再强制将牡丹交通卡作为驾驶人信息卡使用。从1999年开始,北京市交管局要求驾驶人办理工商银行发行的牡丹交通卡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智能信息卡,用于记载交通违法处理信息及交纳罚款等。随着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不断升级,驾驶人信息卡承载信息的功能和必要性逐步弱化,加之一些地方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商业银行推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卡,出现违规强制发卡、商业银行“搭车发卡、借卡揽存”等问题,群众意见强烈。2015年,按照公安部有关规范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卡管理工作要求,北京市交管局不再强制将牡丹交通卡作为驾驶人信息卡使用,内部发文要求停止对未携带信息卡违法行为实施处罚。驾驶人可自愿选择继续保留该卡作为普通信用卡使用,或者到工商银行销户不再保留。但北京市交管局未对社会公示此消息,也未进行相关必要宣传和说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为,1995年北京市交管局从尽快建立交通管理信息化平台,以及便利驾驶人交纳罚款角度出发,确定了当时网点较多、设施较好,且承诺出资建立交通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作为交通违章罚款唯一代收银行,具有一定合理性。但2000年《招标投标法》、2008年《反垄断法》相继实施后,北京市交管局一直没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公开正式的招投标等竞争性程序,向所有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选择合作银行。北京市交管局一直维持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作为唯一代收银行的做法,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银行参与交通违章罚款代收业务竞争。目前线下交纳违章罚款仍然只能通过工行卡办理,驾驶人实际上必须办理工行卡成为工商银行客户后,才能接受工商银行的服务交纳罚款。此外,2015年以后,北京市交管局未对社会广泛公示和宣传已不再强制将牡丹交通卡作为驾驶人信息卡使用,导致很大部分驾驶人仍然保留牡丹交通卡,并通过其交纳罚款,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驾驶人选择办理其他银行卡通过线上交纳罚款的可能性,从而排除和限制了其他银行参与相关市场竞争。

  北京市交管局在交通违章罚款管理中的相关规定和做法,一定程度上排除限制了竞争,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属于第三十二条所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调查后,北京市交管局认识到相关做法与《反垄断法》规定不符,承诺尽快调整相关工作方式方法,并提出三项具体整改措施:一是加强社会宣传引导。一方面,通过多种渠道告知群众,今后牡丹交通卡仅作为普通信用卡,不再强制驾驶人使用。另一方面,持续加大对北京市交管局对外服务网站、“12123”手机APP缴款渠道和方式的宣传力度,提示驾驶人合理选择交纳方式。二是加快终端升级改造。积极推进对现有多媒体自助终端机进行升级改造,力争实现支持其他银行卡办理罚款交纳业务。三是积极拓展代收银行。协调市财政部门,召集本市具备交通罚款代收资质的银行,在代收异地驾驶人交通违章罚款基础上,积极参与代收本市驾驶人交通违章罚款。对有意开展本市交通违章罚款代收业务的银行,将在系统建设和改造工作中给与大力支持和配合。北京市交管局同时表示,将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并在今后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按照《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加强自我审查,规范各项工作管理,积极引进新技术、新方法,提供更多便民利民措施。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反垄断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就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安排,要求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行政机关要按照《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加强自我审查,有序清理有关政策,规范行政行为,防止排除限制竞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督促北京市交管局将相关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发表于 2018-7-2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55_650:}
 楼主| 发表于 2018-7-2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1,组成律师团交涉,不成就告他们;
2,这种价格完全有失公平而且最重要的是涉嫌地域歧视,可以到全国人大和政协投诉!
发表于 2018-7-2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有用吗?
发表于 2018-7-2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三哥政府亲自出面都解决不了,律师很难解决得了,不过也好,组织律师团争取一下总比不争取好!最好有代表在明年全国两会提!
发表于 2018-7-2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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