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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浮生过客: 您在“茂名在线”论坛反映的《请问茂名社保局关于补交滞纳金的问题》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的规定: 一、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可先征收本金,对2011年月1日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 二、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属于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等情形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 三、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未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的,一律同时加收滞纳金。 四、滞纳金的数额不超过社会保险费欠费数额。 详情可拨打电白社保分局社保关系股电话咨询了解(电话:0668-5282021)。
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电白分局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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