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版拍案惊奇“这是不是徇私枉法?!!” 2018年5月23日,我从荷花邮政所签领了关于状告冯建英案的判决书(2014)茂高法石民初字第67号。 1、为什么要在判决书回避重新组成合议庭的时间和人员结构问题? 该判决书第一页最后二行写到“在诉讼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部分审判人员变更,变更后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详见图1),但是在这句话中,根本没有提及到什么时候重新组成合议庭,组成合议庭的成员是谁,也根本没有以任何方式告知本人。为什么回避重新组成合议庭的时间问题?是想为了回避为什么不及时判决的问题?为什么不敢公开重新组合合议庭的成员?是为了怕社会的非议吗? 2、为什么在判决书中睁眼撒谎“荷花镇政府时任村建办主任张X到茂名房屋安全鉴定所进行委托,对本户的房屋作出的安全鉴定茂房鉴字[2013]0287号,强行判决说是本人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 该判决书第7页第二段中写到“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依据其自行委托相关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详见图片2),关于这件事,在协商记录已明确提到了相关的协商过程(详见图片7第一段,第二段),而且该次委托是荷花镇政府时任村建办主任张X到茂名委托(详见图片3)(相关的证据有《协商记录》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对此,法庭为什么会睁眼撒谎呢?我能想到的原因不外乎是两种:第一种是能力有限,根本就不知道如何看材料,根本没有组织材料的能力;第二种是有能力组织材料和看材料,也知道问题是这样,却由于某些不可告人的原因为目的而有意而为之吧? 3、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屋损坏情况鉴定报告》真的会公平公正吗?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 第一、但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在进行鉴定现场查勘时,由于冯建英户已无视政府的停工决定违规施工,地下的工程已抢建完成,而该报告第3页最后一行“挖深约5.0米”,根本不符合事实!根据2013年8月15日的询问笔录中冯建英在第2页第4行自认“挖柱头窝约6米多深”,而且鉴定人员在一审出庭作证时也承认没有对新建房屋的地下情况进行勘察!! 第二、在该报告中写“房屋自身地基基础及地基土固结出现不均匀沉降”是楼房倾斜的原因,但根本没有对因为什么原因导致这种不均匀沉降! 第三、没有对相隔40公分(即40厘米)在没有加固的情况下开挖地基是否造成影响分析,而在结论中毫无依据的认为仅有轻微影响! 第四、由于施工时是雨天,冯建英房施工时大量抽水(在笔录中有记录)的情况下是否有影响也没有进行分析! 第五、由于冯建英有亲戚在广州做大生意,对于这问题就要大家发挥想象力了!!! 4、石板法庭就是这样不顾受害人的权益无视法律的违法偏袒冯建英! 根据《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石板法庭根本无视受害人的起诉时的第一项请求: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建筑施工,以免造成原告更大损失。但石板法庭根本就不按法律规定操作而放任冯建英户抢建地下工程和主体工程!致使冯建英抢建成地下室完全毁灭现场证据而无法重新鉴定! 5、为什么会在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因超过有效期限再判决? 自从本人向石板法庭起诉后,该庭未严格按照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判决,而又再一次等到该鉴定意见失去效力而再作出判决?(详见图2)目的是为了拖延时间?还是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 6、关于由茂名房屋安全鉴定所的鉴定目的和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目的的区别 2013年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的鉴定目的是“房屋安全性鉴定”(详见图片4),主要针对的是楼房损坏的事由、原因及现状的情况鉴定,而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类别“房屋损坏情况鉴定报告”,鉴定目的及其原因,详见图5、6、8),而该公司真是勇猛无双、吊爆天,居然可以不对两房间进行采样而能作出损坏原因分析和并作出结论!! 广东省高州市荷花镇 陈尚 2018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