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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李志

[今日关注] 我向茂名市委第二巡视组举报“农行内外勾结骗贷”案中徇私枉法的一二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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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7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事实就是这样。

发表于 2018-9-7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李志 发表于 2018-9-7 10:38
偿还贷款+相关的违法人员去坐牢

枉法裁判罪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中文名
枉法裁判罪
类型
罪名
分类
渎职类
客体
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审判活动
表现
民事中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
行为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意图
故意
入罪标准
情节严重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枉法裁判们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检的立案标准与定罪标准是一致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对刑法分则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具体化。根据《刑事诉讼法》[1]第86条规定,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立案标准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立案标准与定罪标准是一致的。通过对《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赵某、董某的行为达到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符合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虽然他们的枉法裁判结果经二审、再审予以维持,但依据犯罪构成理论应当以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认定
(一)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本罪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而后者发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
(二)行为人贪赃枉法而实施本罪行为或者为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进行暴力取证、指使贿买证人提供伪证的,又会触犯他罪如暴力取证罪、妨害作证罪等,这时属于牵连犯罪,应以构成的重罪从重处罚,不实行并罚。
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枉法裁判而使国家、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巨大损害等情况。
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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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7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李志 发表于 2018-9-7 10:41
所以说,公权力猛于虎!

本人亲身经历体会,也许在茂名真的纸能包得住火?本地人维权都如此艰辛,外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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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7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事实明确,可惜呀
 楼主| 发表于 2018-9-7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mmhlhy 发表于 2018-9-7 11:13
枉法裁判罪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 ...

国家的法律相当完善,就是执行人的问题了!非常感谢兄一路来的指教和支持!{:1_976:}{:1_976:}

 楼主| 发表于 2018-9-7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mmhlhy 发表于 2018-9-7 11:19
本人亲身经历体会,也许在茂名真的纸能包得住火?本地人维权都如此艰辛,外来人。。。。。。

相信无论在哪里,平民老百姓的维权都不易!!!

 楼主| 发表于 2018-9-7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如果证据确凿的举报都有效的话,相信这个社会风气会好很多!

发表于 2018-9-7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mmhlhy 发表于 2018-9-7 11:19
本人亲身经历体会,也许在茂名真的纸能包得住火?本地人维权都如此艰辛,外来人。。。。。。

继续将相关部门选择性不执法的“事迹”发扬光大。要知道公章应不会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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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7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李志 发表于 2018-9-7 11:25
国家的法律相当完善,就是执行人的问题了!非常感谢兄一路来的指教和支持!

茂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发出编号为:0000198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到2018年9月7日止对合力花园无报备审批及相关证件手续进行彻底改变本小区的原有规划条件、绿地率、消防条件的违法建设坚决视而不见装聋作哑!估计应到2118年前才有行动吧?估计他们对上述文字还是坚决视而不见装聋作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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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7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朝花夕拾198909 发表于 2018-09-06 14:35
分明就是你自己没理了。我就想不明白,你的举报从县级市到地级市再到省,要是你的举报属实的话,在现今这种 ...
那不一定,你还没有接触过官场的黑暗
 楼主| 发表于 2018-9-7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mmhlhy 发表于 2018-9-7 11:33
继续将相关部门选择性不执法的“事迹”发扬光大。要知道公章应不会是假的。

山西原副省长张平以前说过:一个池塘里钓出一两条大鱼,那是鱼太贪吃了。假如一个池塘死了一片一片的鱼,那可能就是水质有问题了。

发表于 2018-9-7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你老婆和别人串通?事情不那么简单
发表于 2018-9-7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有酒今朝醉 发表于 2018-9-7 11:25
事实明确,可惜呀

茂名市官渡街道办、茂南供电局、茂名市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瓜分”了茂名市华宇楼的土地……还有茂南城管对华宇楼选择性执法,有图有证据。恳请市领导为华宇楼全体业主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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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7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sc126116 发表于 2018-9-7 21:57
你老婆和别人串通?事情不那么简单

事情也不复杂,把人抓起来一审就一清二楚了。

发表于 2018-9-8 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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