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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仔仔铭

[今日关注] 春怡,请告诉我今天是多少号?@食药监局看过来(40楼:茂名春怡郑重道歉并承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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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1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看看吧,大家都不创业,不支持良心企业,让这些垃圾食品泛滥,估计他们业内也是司空见惯了,自己人都不吃,坑的就是门外汉消费者
发表于 2018-9-11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yangkcn 发表于 2018-9-10 22:05
假一罚十,快投诉

这种如果是人为记错日期导致印日期提前了一天的商品,不算是假货的,因为该食品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但是日期不对,日期不对属于标示(含标签、成分表、营养表等信息)瑕疵,这个和食品过期后改日期或者换包装重新销售是有本质区别的。且商家如果是刚生产出来的标示成这样的话,不存在主观故意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明知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利益的情况,食药局可能会罚款,但是也可能不会罚款。
发表于 2018-9-11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仔仔铭 发表于 2018-9-10 22:33
哪也错得太专业了,我买的时候有看到十号和十一号日期的,打错为什么不全是十一号呢,为什么又打一些十号的 ...

错是错了,估计是不同员工负责的,刚好有个员工打错了
发表于 2018-9-11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很多食品都是这样做的
发表于 2018-9-11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今年春怡的月饼刚上市的时候还可以,但前几天买了些月饼味道不如从前的了。
发表于 2018-9-11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jianglu 发表于 2018-9-11 08:59
吃饱矛事做,得戳闲说的就是你这种人

既然你那么忙,就继续打长生得了
发表于 2018-9-11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笑里永远不藏刀 于 2018-9-11 12:10 编辑

“茂名春怡”的解释还是有诚意的、是后悔犯下这种低级错误、是想马上整改的。
可是看到那些“专业又业余”的水军的解释,帮说好话,又觉得太会打官腔了,里面有一些专业的知识、有一些法律上的风险想规避,同时又急于挽回声誉,只是越描越黑。
发表于 2018-9-11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作为一个四十年企业,在管理上应该是精益求精的。

日期打印工作,并不是什么难点,但是的确是一个关键环节。

春怡是否可以证明,你们的流程?

同时,此次日期错打事件,责任人和管理层的处理是怎样?

希望春怡能给消费者一个说明。

我们单位发的卡,是春怡的,如果此事没有一个更透明、有责任的处理。我会建议调整。
发表于 2018-9-11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静幻 发表于 2018-9-11 11:48
这种如果是人为记错日期导致印日期提前了一天的商品,不算是假货的,因为该食品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但 ...

我们愿意相信它只是打错日期,但也反映出生产流程、出厂把关等管理有问题。声明中强调质量无问题和愿意赔偿,但广大市民关心的是食品安全和健康,怎样证明质量无问题、怎样改进内部管理都没有提到,企业关注的重点放不对。
发表于 2018-9-11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当然不会将过期的产品卖给你们啦,别人都放了三四天的防腐剂。卖两三天都没问题啦!
发表于 2018-9-11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浮生过客 于 2018-9-11 13:17 编辑

本人认为:

一、关于消费者赔偿:鉴于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已经影响食品安全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引用: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关于对生产厂家的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 》 第一百二十四条(五)项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引用:


     《食品安全法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发表于 2018-9-11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厉害了,上纲上线批斗大会
发表于 2018-9-11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浮生过客 于 2018-9-11 13:19 编辑

按法处置,那是最公平的做法。
发表于 2018-9-11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恭喜恭喜,
发表于 2018-9-11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说句心里话,春怡面包价格偏高了些,但质量还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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