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壮
控告人;林光云,男 ,1943年1月11日生 ,汉族,现住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东二区二单元11号,电话:13739429212。
被控告人;乐至县人民法院法官审判长罗起东
犯徇私舞弊罪狂法裁判罪
在1994年1月15向乐至县法院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经乐至县会计师事务所乐至办事处乐会师鉴04号鉴定报告证实;唐明轩侵占资金21221.98玄,肖富成侵占资金23510.55元分文不判反而判我原告在1994年1月15向乐至县法院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经乐至县会计师事务所乐至办事处乐会师鉴04号鉴定报告证实;唐明轩侵占资金21221.98元,肖富成侵占资金23510.55元分文不判故意不追究被告唐明轩,肖富成的刑事责住
违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依照规定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依照规定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九十三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
第三十五条 依照规定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被控告人;乐至县人民法院法官审判长罗起东不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成担刑事责仕
此致
控告人;林光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