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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649|回复: 4

[网络问政] 为什么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不将私人集资楼纳入解决范围(3楼:茂名市国土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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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6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请问茂名国土局,划拨地私人集资楼也是有房产证的房子,为什么不承认它的合法地位呢?为什么要区分对待不一起解决呢?都是历史遗留问题,我们都要尊重,国家不是说有房产证的都必须承认房子的合法性吗?强烈建议把私人集资楼一起纳入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内一起解决。
不动产统一登记.jpg

(网络配图)

发表于 2018-9-26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飘过
发表于 2018-10-9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网友您好,网上留言收悉,感谢您对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不动产登记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登记,因留言上没有留下房屋具体坐落,现按我市市本级范围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情况作答,回复如下: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茂府规[2018]7号第五条规定对于所在宗地为划拨性质,符合上市条件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集资房和商品住宅等分层、分套的房产(不含个人自建房),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土地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房地产交易价值的3%计收,交易价格按税务部门确认应缴纳契税的房地产价值计算。土地出让年限统一为70年,按房屋所属建筑的首次登记时间起计。
但原“城中村”范围内所在宗地为划拨性质的集资房,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文件茂府〔2011〕66号文件第二点处理,为保护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已按《关于市区第一批“城中村”土地权属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茂府)〔2004〕116号)第二条规定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暫不办理权属变更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通过三旧”改造,依法明确权属并逐步完善相关手续。
感谢您的留言!祝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此复。

茂名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9日
发表于 2018-10-30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关于私人集资楼划拨土地的不动产登记办理,国土局似乎每一次都很尽责地回贴,可是每一次的回复都是粘贴照搬文件,根本没有解答发帖的问题。牛头不对马嘴!
发表于 2018-10-30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xdlhptc 发表于 2018-10-30 12:54
关于私人集资楼划拨土地的不动产登记办理,国土局似乎每一次都很尽责地回贴,可是每一次的回复都是粘贴照搬 ...


解析得好详细了
就是不补缴土地出让费,你想都不要想登记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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