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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9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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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网友您好,网上留言收悉,感谢您对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不动产登记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登记,因留言上没有留下房屋具体坐落,现按我市市本级范围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情况作答,回复如下: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茂府规[2018]7号第五条规定对于所在宗地为划拨性质,符合上市条件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集资房和商品住宅等分层、分套的房产(不含个人自建房),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土地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房地产交易价值的3%计收,交易价格按税务部门确认应缴纳契税的房地产价值计算。土地出让年限统一为70年,按房屋所属建筑的首次登记时间起计。
但原“城中村”范围内所在宗地为划拨性质的集资房,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文件茂府〔2011〕66号文件第二点处理,为保护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已按《关于市区第一批“城中村”土地权属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茂府)〔2004〕116号)第二条规定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暫不办理权属变更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通过三旧”改造,依法明确权属并逐步完善相关手续。
感谢您的留言!祝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此复。
茂名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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