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2016年5月4日,原告齐某同被告李某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原、被告婚后共同房产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新苑小区房产,双方均有居住权;房贷由原告支付,如在支付期间,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偿还贷款,均有双方出售;房屋的所有权归女儿所有,被告有义务协助女儿办理有关房屋相关手续;等。离婚后,原告一直在共有房屋内居住,2016年10月,被告擅自更换房锁不让原告继续居住,并利用其为名义房屋所有权人的便利,将该房屋擅自出售,拒不向原告返还房款,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将售房款的一半支付给原告。 律师点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女儿所有,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被告擅自将房产出售,系以实际行为撤销了赠与,原告庭审中也同意撤销赠与,故原、被告双方以实际的意思表示撤销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份额的分配,故房产仍应属于原被告双方共同的婚内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被告独自占有房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如涉及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应第一时间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容易导致不动产被擅自处置,降低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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