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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内外勾结骗贷一案,且看省高院的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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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0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李志 于 2018-10-10 11:03 编辑

  8月29号我收到了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对“高州农行内外骗贷一案”作不予受理的驳回。

  从6月的“立案审查”到现在的“驳回再审申请”,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个中缘由不言而喻。

  原本以为省高院会公正些,但却是“天下乌鸦一般黑”!

  从省高院的判词来解读,我们可以看到省高院公开和隐晦地陈述说:
  由你李志本人提供的所有申诉材料和茂名中院终审判决书的内容,早已悉知:徐意兰和高州农行恶意串通,假冒李志本人的指模和笔迹骗贷35万元,农行《贷款合同》无效,故意欺诈和陷害李志是铁的事实,这是一宗金融诈骗刑事案件,毫无疑问。
  但,茂名中院不同意啊,农行更加是不同意。你李志只能算是当黑不好彩了,碰到银行和法院两大有权、有钱、有势的政府部门。在我们眼中你李志就连一个草民也算不上,一个屁民而已,你这点冤屈算什么?比你还要冤的海了去了!
  如果判你李志胜诉,则牵涉到千丝万缕农行内部利益瓜葛的一大帮人,权衡利弊,注定只能牺牲你李志一个人,没办法!要知道,法院是法律的代表,歪曲法律条文原意也好,断章取义,偷换概念也罢。一切都是我们说了算。汝之奈何?!
  相比底下,维护法院的门面和银行的利益,比起维护一个普通平民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官任性胡作非为的职务犯罪,当然要重要一百倍。赤裸裸地对法律的公正践踏一次又如何?因为无人监管,已习以为常。
  当然,我们也知道你李志不会就此善罢甘休。如不服,请你继续上诉和到处举报。有用吗?拖得起吗?胳膊拧不过大腿,何必等到最后“幻想”破灭后,才懂得官官相护,以及比老虎还要猛的公权力之厉害呢?!完全是在浪费时间、精力和金钱。

  三级法院在铁证面前公开徇私枉法,杀人于无形。受害人整天到处奔走号呼喊冤,却是状告无门!难道公、检、法、纪委监委都是形同虚设?对现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极其鲜明的反差和讽刺!

  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直高压反腐打黑,3年内两次修订《党纪律处分条例》,不断扎紧篱笆,全面从严治党。为什么象严加武、陈克铁、李卫华等之流的法官依然当没事发生过一样呢?!他们绝对是中国司法界的蛀虫和腐败的典型代表,是制造社会矛盾,破坏社会和谐的源泉。公开改写法律的底线,令人发指。

  还我清白!
  “有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现时司法现状的真实写照!案子虽然小和简单,却将三级法院枉法裁判,恣意践踏法律,公开渎职失职的最后遮羞布扯得一干二净!

  哀!
  一个平民老百姓的维权之路是何等的艰难和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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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宗预谋串通骗贷案,省高院应该及时纠正茂名中院的错判,将案件移交公安,立案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该上诉案茂名中院已认定签名、手印被冒充,且骗贷35万元,这明显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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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办理贷款、担保、抵押等业务当事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到现场审核才签字,这是基本常识。该案申请人被人冒充,必与农行有关人员串通审核才能过关。
二审法官明知该35万元贷款是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权益,却没有依法依职权调查取证,故意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案件通谋性较隐蔽,受害人很难收集恶意串通的证据,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是该案作出公正判决的必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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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10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法律再完善,在心黑的法官面前,一切也枉然!
发表于 2021-5-27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呵呵,忒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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