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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5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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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10条规定,不管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为职工补缴应参保未参保工作时间的养老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若您还有其他疑问,请咨询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0668-2976919。谢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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