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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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5%(属17种特定病种在市内三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为75%) |
| | 办理转诊手续的,按本市同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手续的统一按40% |
| | 镇卫生院: 90%,一级(及以下)医院:8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65% |
| 参保人年度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累计自付9500元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 | 9500元至2万元(含)的部分,50%;2万元至5万元(含)的部分,55%;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60%;10万元以上部分,70%。(大病保险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参保人无须另外缴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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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种特定病种中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10000元/年,非放、化疗3600元/年;器官移植后抗排斥12000元/年;尿毒症30000元/年;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障碍性病症(强迫性神经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心脏病并心功能Ⅲ级以上,中风后遗症,癫痫大发作,肾病综合症,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痴呆症,慢性结核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艾滋病等病种3600元/年。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病种的,取较高病种年度限额并增加1200元。按住院支付比例相应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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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侧患眼限额支付1000元,属国家复明工程手术的每侧限额支付600元 |
| | 初碎每次限额支付1000元,复碎每次限额支付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