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经调查核实,现逐一回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出租商铺涉及税费、计算及政策依据 详见附表《个人(自然人)出租非住房税费一览表》(此表来源:【广东】个人(自然人)房屋出租税收热点问答)以业主提供数据为例,半年租金21440.5元,即月租金3573.42元: 增值税:免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 教育费附加:免征 地方教育附加:免征 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亿丰项目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商铺建筑面积(出租商铺分摊的土地面积)×2.2元/㎡·年(今年亿丰所在地适用的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土地使用税按年缴纳,不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每月应缴房产税:应纳税额=不含税租金收入×12%=3573.42×12%=428.81元。由于免征增值税,不含税租金收入即为实收租金。 印花税:应纳税额=合同总额×1‰。印花税一次交纳,未约定合同总额的,先按5元贴花,待合同结算再按结算金额贴花。 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不含税租金收入-当期缴纳税费—修缮费用-800)×20%=(3573.42-428.81-800)×20%=468.92 综合税负=(428.81+468.92)÷3573.42=25.12%。未包含其他尚未能准确计算的税款。 二、关于发票开具及税费缴纳问题 我们通常所说的“发票抬头”意即付款方,即支付租金的一方。而在财产租赁行为中,纳税义务人为出租方,具体请参阅以上所列各税费种的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因此,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纳税人是出租方的具体名称。 纳税义务人应纳各税费应自行申报,也可委托他人代为申报。委托申报时须有纳税人出具的委托书。各位业主作为出租方,应纳各税费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在没有委托关系的前提下,亿丰无权代各位业主办理税费缴纳事宜。根据业主反映,我局将进一步深入了解亿丰置业公司是否存在此类问题。 每种应税行为都有明确的纳税义务人,在租赁关系中,出租方取得租金收入,是相关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应按时履行各税费的申报缴纳义务。同时,知法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国家制定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均是主动公开的,纳税人可通过关注“广东税务“、”茂名税务“等公众号或者打电话咨询税务局,了解相关政策,避免税收风险。 联系人与联系电话:陈小姐 5121160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电白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