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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一男子追债不成,殴打债主,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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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5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追债不成就纠集他人去到债务人家中进行打砸毁坏财物,甚至对债务人家属进行殴打威逼还债?近日,电白法院对这起寻衅滋事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微信截图_20181225185150.png



(网络配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7日,被告人张某将人民币1万元借给黄某,后经追讨没有还清。2014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其侄子张某某、邻居梁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到电白区小良镇黄某家向黄某索要债务,黄某见张某等人来到后逃避离开,张某某、梁某等人便将与黄某一起居住的胞兄黄某某的电视机、摩托车、电饭煲、窗户等财物打砸损坏后离开。
  次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再次伙同张某某、梁某等人到黄某家讨债,与黄某家属发生争执后,张某某、梁某等人对黄某某及妻子杨某、表弟谢某、婶子李某实施殴打。随后,张某等人强行将黄某带到小良镇某村,迫使黄某还债。约1小时后,张某等人将黄某释放。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毁坏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2211元,两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电白法院对该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追讨债务过程中,纠集多人任意毁坏与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人的财物,情节严重,且又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罚。被告人张某在追讨债务过程中虽然没有直接打砸财物和殴打他人,但造成财物被打砸和他人身体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其纠集同伙参与所致,且又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和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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