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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就是当代鲁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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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1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崔永元与最高法的互怼:保密的副卷与司法公开
继曝光娱乐圈阴阳合同,引发起税务地震后,近日崔永元又爆出了“最高法丢失千亿矿权案卷材料,导致执行不能”的事。
而最高法公众号在“辟谣”、怼人、秒删之后,又发布声明,称曝光材料属实,部分内容与副卷相吻合,希望小崔继续举报、监督违法事宜。
最高法态度的转变,可以理解为一身正气、急公好义的崔永元平安落地了吗?我先分享一个原本准备留在小说里的故事:
在我执业初期,曾接手过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审判阶段一直停滞不前,几近中止,我代理后,立即去法院阅卷。
彼时承办该案的法官,正在开会,于是将我留在了他的办公室,指了指桌下的三箱子案卷材料,让我拍照复印,了解案件始末。
是的,律师干的不仅是脑力活,还是体力活,阅完近百本卷后,我才发现其中一册为案件“副卷”,里面记录了市长对该案的指示、法官的书面报告等材料。
话题到这,大家以为我要揭露行政干预案件,导致司法不公的事了么?
并不,副卷里党政机关领导的指示,其实是有理有据,让人信服的:比如要妥善安排好受害者的退赔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根据被告人的不同表现,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承办法官笑呵呵地回来后,才发现他将副卷与其他卷宗混同,导致辩护人啥都知道了的事,瞬间懊恼不已。因为根据1991年《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规定,“副卷”是不宜对外公开的法院机密,一直延续至今。
可惜副卷已阅,木已成舟,我们都无可奈何,看着法官哀求我保密的样子,内心不忍,为避后续之嫌,我主动退出了该案,不再做其他评论。
那么,一直充满神秘色彩的“副卷”,究竟是什么呢?
根据《归档办法》规定,副卷内容主要是:法院内的阅卷笔录、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报告、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等文件。
从这些文件名单中,我们不难看出副卷本身的含金量,源于法官、合议庭们对案件的判断与选择,这些取舍的过程,没有完全体现在判决书中,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结果。
实事求是,副卷的产生,是历史与现实的产物,无法避免的。比如有些案件的侦查手段一旦暴露,犯罪份子的应对手段将会更加高明、比如一些案犯的处理被人知晓,未到案的同案犯则会逐一应对已知证据,逃避后续的惩处、比如在错案终身追责的当下,敢于坚持良知,对存疑案件作出反对意见的法官,可以根据这些记录来自保。
但副卷的保密性规定,却未必能与时代衔接,至少在司法信息公开、文书公开、庭审公开的法治趋势与要求之下,副卷内容得不到阳光洗礼,客观上是有碍错案纠正与公众监督的。
万一有更大的权力左右判决、把持材料,操作司法公正,倘若不公开副卷材料,盲目地将透露副卷内容的公义者视为泄密者,一律惩处,受害者如何响应维权呢?
比如崔永元举报的千亿矿权卷宗丢失案,经纪委审查确认属实,丢失事实与副卷描述相符,并非单方造谣。倘若不深挖丢失的原因、盗窃的利益相关人、后续的监控为何故障,那一方的正当诉求,如何得到法律支持呢?面对不公的裁判结果,维权方如何根据已有的文件,进行阐述与说理呢?
将所有的证明义务,都强加给举报者们,是不现实的,他们的举证能力有限,并不能提供所有的定罪材料。没证据时说人造谣,有证据后又拿一句简单的违规泄漏副卷材料,来打击线索提供者,而不去正视案件本身是否处理合规,这将会离我们所追求的公正甚远。
如何将副卷的保密性规定与司法公开做到平衡,其实很考验立法技术,仅靠公民一方的努力与牺牲,还远远不够。恕我直言,目前崔永元已经被公义与情绪,绑架到一个极其危险的位置了,一步走错、半步失态,便有跌入悬崖之险。
一个英雄的产生,是时代的幸运,期待一个普通人成为英雄,则是时代的悲哀。
#最高法针对崔永元反映情况启动调查程序##崔永元##力挺崔永元#[/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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