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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市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试行)》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列入本目录管理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
二、本目录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政府工作任务的变化等情况,继续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梳理,及时提请市政府新增或调整事项,补充完善本目录。
四、本目录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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