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茂南公安分局站前派出所及时处理了2起故意损坏共享自行车事件,对2名涉嫌故意损坏共享自行车男子依法作了处理。较好地维护了市区共享自行车正常使用和管理秩序,受到了广大市民群众称赞。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案情回顾
24日下午2时许,1名男子在市中心城区站北三路某酒店门口扛起1辆共享自行车,使劲地将车丢弃在绿化带上。在现场的市民李先生见状,立即站出来制止并打110报警。
损坏公物,法不容情。接到市公安局110出警处理指令后,站前派出所所长十分重视,立即派出当班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处理。民警到达现场之后,马上责成该名男子将丢弃在绿化带的这辆共享自行车扛回原来停放位置,并将该名男子带回派出所调查。回到派出所,民警在对该名男子进行一番严肃训诫教育后,使其认识到错误,并表示今后再也不做犯法事情,才让该名男子离去。
当日傍晚6时许,该所又接到110关于1名男子在辖区双山三路某商店门口故意砸坏1辆共享自行车防盗锁的处置指令。接报后,该所民警及时驱车赶到现场,将这名男子带回派出所调查,训诫教育,并责成他作出经济赔偿后,才让他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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