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公园禁止遛狗!市园林等部门近期对公共场合违规遛狗进行整治
《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携带猫、狗、仓鼠、蜥蜴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未经同意的室外公共场所。携带宠物在其它场所或者地段活动的,应当有效约束宠物。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携带人应当即时清理。
《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违规遛狗的行为也作出了处罚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七十九条,携带猫、狗、仓鼠、蜥蜴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未经同意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宠物在其它场所或者地段活动,未有效约束宠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此外,携带人未及时清除其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的,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二百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