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勇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批准逮捕
2018年6月15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勇。该案涉及“云联惠”传销活动,社会影响重大。
目前,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中国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8〕9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以消费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推荐顺序将成员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传销组织。2016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他人的推荐下加入***公司,并发展为该公司的铂钻会员,发展下线加入***公司。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获取更大利润,伙同他人在电白区成立***公司的代理公司即茂名市电白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吸收了李某某等7人成为**公司股东, 发展下线加入***公司。2017年8月29日,广州市公安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某立案侦查,经对***公司网络平台数据进行鉴定,张某某在***传销组织中处于第28层,下线总人数有430人,直接下线层级有16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组织、领导传销组织,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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