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收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告
化府通〔2019〕7号
为全面推进农信社改制组建农商行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清收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收对象:欠有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市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村(社区)级集体,国家公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户及其他社会自然人等。
二、集中清收时间: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19年4月30日以公告催收为主,自2019年5月1日起以法律措施清收为主,确保应收尽收、彻底清收。
三、凡对借款负有连带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抓紧督促借款户积极偿还贷款本息。否则,市农村信用社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其连带清偿责任。
四、凡经多次催收仍然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清收对象,由市农村信用社依法起诉。五、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规定,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公职人员,将其失信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调动、任免、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凡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六、对因恶意拖欠、逃废债务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借款户,除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不良信用记录录入征信管理系统外,由司法机关强制清收贷款,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等文件规定,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申请政府补贴、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加大刑事惩戒力度等11项综合措施。
七、对不良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抵押、质押等财产,将依法处置其资产,以抵偿不良贷款;对有偿还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依法处置其财产;对以内外勾结、假借、假冒他人名义等形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挠清收工作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清收的,将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化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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